国际私法ppt第1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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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私法课程,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总学时数:51学时 学 分:3学分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 主 讲 人:,2,国际私法课程简介,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 内容概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

2、的法律部门。 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教 材: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版,3,4,教材内容简介,国际私法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

3、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编是“总论”,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5,参考书目,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版 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

4、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 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邹国勇: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李双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 黄进、姜茹娇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法律出版社,2011年,6,参考书目,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

5、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Available from Amazon, Hammicks Legal, and Sweet & Maxwell. 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6、Press, 2008. 1390页, $72.00, Symeonides, Americ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8.,7,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8,9,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7、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10,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11,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8、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12,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13,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

9、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14,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198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何为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它指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也包括第三人涉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见郭玉军、徐锦

10、堂:从统计分析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载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8年卷,第135136页。,15,一、涉外民事关系,但是,有些法院把某些涉外案件不当做涉外案件来处理其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涉及“三来一补”的企业纠纷。 2008年年刊,第135页。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

11、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16,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12、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规定的认定涉外民事案件可考虑的因素与上述第1条规定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只是其第1项的(把外国公民改为外国人;把外国法人改为外国企业,免去了诉讼活动中对“外国法人”的定性)和顺序有些区别:(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17,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1.1】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

13、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18,一、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 。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19,一、涉外民

14、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在中国,现阶段对于涉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私法关系,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参照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有关制度。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51条

15、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0,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21,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

16、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22,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案例1.2】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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