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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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学习难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掌 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国家 赔偿法的渊源。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概述,一、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范围有限;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赔偿程序多元化。,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私法说,强调对权利的救济; 公法说,着眼于救济权利时所适用的规则; 折中说; 国家法说。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 保

2、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权。,五、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2.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拟人化理论;公平负担理论,3.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994年前的国家赔偿制度 1994年至2011年的国家赔偿制度 2011年新的国家赔偿制度,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 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和法律要件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国家赔

3、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要件,一、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 第二,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经历了由强变弱的过程。,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为要件,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

4、偿责任。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二)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 “有关论”,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标准包括: 第一,职权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第三,名义标准。 第四,目的标准。,(三)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1、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 2、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

5、为和法律行为。 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与具体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二、执行职务行为违法(违法归则原则)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和设定 目前各国适用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 1、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3、违法归责原则,(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我国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 1、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2、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

6、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排除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3、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4、违法原则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违法原则的修正与结果规则原则的引入。,(四)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1、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 2、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3、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综上,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

7、、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上述文件的明确规定,但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第三,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第四,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损害。所谓损害,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一、损害的范围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物的损害又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又称直接和间接损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同时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原告的财产和身体损害,而不赔偿

8、对名誉荣誉造成的损害。,二、损害的对象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主要有以下三类: 受害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 第三者介入。,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四;法律要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 就国家赔偿可行性而言,如果免除所有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国家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现实、不恰当的。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9、第三节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 (三)违法 (四)损害 (五)因果关系,三、行政赔偿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 大体

10、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1政治体制。2经济因素。3理论因素。,肯定的具体范围,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

11、。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2977元。,三、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一)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修改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一

12、、财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狭义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 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二)没收。(三)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超越职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不按照法律规定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四)对象错误。(五)不遵守法定期限。,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四、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

13、和数额则实施征收费用和劳务。 (二)没有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 (三)征收的目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 五、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没有作列举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否定的范围,一、概述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三、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 (三)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

14、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两者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两者往往重合。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表现在: (1)条件不同。(2)范围不同。(3)目的不同。(4)

15、资格的转移不同。,第五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世界各国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方面大体上有四种模式:(1)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2)是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办理赔偿事务。(3)由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4)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第四种模式。,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一)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

1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七)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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