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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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说明 第 1.0.1 条 本章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 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 1.0.2 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装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一章 切削设备安装 第 1.1.1 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 分列项目。 第 1.1.2 条 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

2、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3 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 条 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第二章 锻压设备安装 第 1.2.1 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 以内或 t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2.2 条 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 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 铸造设备安装 第 1.3.1 条 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

3、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 1.3.2 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 起重设备安装 第 1.4.1 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 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第 1.4.2 条 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 分列定额项目。 第 1.4.3 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 分列定额项目。 第 1.4.4 条 梁式起重机、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 为

4、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 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 1.5.1 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分列定额项目。 第 1.5.2 条 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 输送设备安装 第 1.6.1 条 斗式提升机以“台”为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2 条 刮板输送机是按输送机槽宽和平均单组驱动装置的输送长度(即 m/组)分列定额项目,以“组” 为计量单位。如刮板输送机有多组驱动装置时,可按输送机总长度除以驱动装置数,

5、即得出 m/组,按此选套相应定额项目。 第 1.6.3 条 板式(裙式)输送机以“台”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4 条 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5 条 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6 条,链条安装以“100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7 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 1.6.8 条 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

6、 1.6.9 条 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章 电梯安装 第 1.7.1 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安装电梯的楼层高度按平均层高 4m 以内考虑,超过 4m 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 1.7.2 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 1m 计算。 第 1.7.3 条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

7、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 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 1.7.4 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 解体)、扶手中心距以及层高分列定额项目。 第 1.7.5 条 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到机尾轮距)30m 为准,超过或不足 30m 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增减长度以“10m” 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 1.7.6 条 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第 1.7.7 条 本章是以室内地坪0.000 以下为地坑(下缓冲)考虑的,如

8、遇区间电梯地坑(下缓冲)在中间层时,其下部楼层垂直搬运工作另行计算。 第八章 风机安装 第九章 泵 安 装 第 1.8.1 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 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 1.8.2 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 1.8.3 条 DB 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第 1.10.1 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 分列定额项目

9、。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 1.10.2 条 活塞式 V、W、S 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 1.10.3 条 活塞式 L 型及 Z 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 1.10.4 条 活塞式 D、M、H 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 1.11.1 条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

10、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1.2 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1.3 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其他相关定额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 1.11.4 条 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 ”的相应定额子目。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 1.12.1 条 煤气发生设

11、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2.2 条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2.3 条 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 0.5t 以内和大于 0.5t 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2.4 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 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第 1.13.1 条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3.2 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

12、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3.3 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3.4 条 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第 1.14.1 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2 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 以内)分列

13、定额项目。 第 1.14.3 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4 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5 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6 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7 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 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8 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

14、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9 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10 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第 1.14.11 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12 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 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13 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 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14 条 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 1.14.15 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 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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