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集团资金池中的税收风险及管控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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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成立于2011年,拥有500余人的优秀师资团队,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发展历程:2012年,注册会计师柳齐创办会计学堂;同年7月,会计学堂推出工业会计实操、商业会计实操、小微企业会计实操3个行业真账实操模拟系统;同年9月,出纳实操系统上线,在线学员超1万人2013年8月,会计学堂实操行业增加到20个,包括餐饮企业实操、酒店实操、地产公司实操等;同年12月,国税、地税模拟申报系统上线,学员超5万人。2014年6月,直播课系统上线,推出互动学习新模式;同年7月,手工帐、金蝶软件实操、用友软件实操以及零基础学会计课

2、程上线;同年11月,实操行业实操扩张到30个行业。2015年3月,公司获得知名风险投资公司1000万的A轮融资;12月,会计学堂被腾讯教育评选为在线会计实操培训的第一品牌。2016年3月,从业、初级、中级考证直播课开通,签约老师超过200人,学员超过30万。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的土地“招拍挂”和工程项目开工时,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房屋进入预售阶段后,天量的资金回笼又会带来大量资金的临时闲置。为了对集团所属企业的资金实现集中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统筹使用集团项目公司的资金,“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便应运而生。那么“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有哪些涉税事

3、项?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所谓“集团资金池管理”是指集团母公司将下属项目公司的资金统一汇集在一个资金池内,由集团母统一调度使用资金,并向缴存资金的项目公司支付利息,向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收取利息的资金管理活动。目前,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营,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

4、,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项目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财务公司是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一般为集团内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并事先取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账,

5、用款自由,存款有息。在支付环节,“资金池”的成员企业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在集团资金池网络系统中,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只需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就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在项目公司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进行审批,将“资金池”内的资金贷予申请用款单位。资金池的资金通常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或1年。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另外,财务公司也可利用资金池的资金作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取得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

6、投资收入只占很小部分。二、集团“资金池”主要业务涉税分析(一)“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1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项目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观点:(1)缴纳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

7、“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2)不缴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在实务中掌握的情况,税务机关从征税角度出发,大

8、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涉税分析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二)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

9、纳营业税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三)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1资金

10、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

11、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利息单据对扣

12、除的影响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项目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但代开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四)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

13、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三、集团“资金池”税收风险管控(一)跟踪税收政策变化“资金池”业务是近年来企业集团资金管控模式变化而带来的新生事物,集团“资金池”的税务处理,特别是营业税的税务处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加以明确规范,企业和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各税种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加以判定,房地产企业集团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

14、应密切跟踪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捕捉最新的政策信息,对企业“资金池”的各项纳税规定熟练掌握,并按税法规定规范各项业务运作。(二)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项目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

15、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项目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项目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

16、不充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项目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于结算中心和各项目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发票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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