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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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一)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二)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解释】纳税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会计规定范围和税法范围不一致;二是会计规定的标准和税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解释】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建议采用间接法计算。【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

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2009年)A162 B168 C27 D28【答案】D【解析】招待费限额计算:(1200+400)5=8(万元)2060%=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400+100-1600+12=11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225%=28(万元)。举例说明:间接计算法的应用【例题1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3、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及解析】第一步:求利润总额(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

4、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第二步:纳税调整(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

5、扣除,不做纳税调整。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8)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

6、税金及附加100万元;(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答案及解析】(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企业账面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

7、200-50-40=193.7(万元)(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招待费限额计算:8060%=48(万元);(2000+10)5=10.05(万元)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捐赠

8、限额=193.712%=23.24(万元)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72.1525%=93.04(万元)。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

9、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必须明确的三笔金额:(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已交税)(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应交税)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

10、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A国算A国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公式可以简化成: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解释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企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解释2】公

11、式中要用所得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税务处理: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解释】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

12、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答案及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 “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限额A=5025%=12.5(万元)境外已纳税A=5020%=10(万元)需要补税2.5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限额B =3025%=7.5(万元)境外已纳税B =3030%= 9(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1.5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10025%+(12.5-10)(补)=27.5(万元)

13、,(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补)超过限额的1.5万当年不得抵扣,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例题计算题】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l60万元,境外分回利润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l0万元。2009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答案及解析】申报表计算:境外的缴纳所得税的扣除限额=(40+10)25%=12.5(万元),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25%+12.5-10=42.5(万元)。4.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

14、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

15、纳税额的计算(对应查帐征收)(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选择题、了解):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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