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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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1)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含义: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二)特征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三)范围(了解) (四)管理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1、设立审批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

2、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来实现保税。3、纳税暂缓(重要考点)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把办理纳税手续,或征税,或免税。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货物和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4、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 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5、“运离”结关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仓库概述1、

3、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两种。在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下面衍生出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库)。2、功能: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存放货物的范围:(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3、设立申请设

4、立报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不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要达到的条件(掌握面积)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由直属海关审批。4、管理(重点)(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

5、直属海关审批。(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了解) 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1)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按转关方式来办理,可以按“提前报关转关方式”申报,也可以按“直转转关方式”

6、申报。 (2)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由经营企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放行后,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2、出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进入国内市场)和出口报关(复运出口)。 (1)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应当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2)进口报关(重点) 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另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手续大体分为: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用

7、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作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费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不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 (1)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流转的货

8、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同事直属关区内的,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2)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分: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功能(重点) 功能也只有仓储,而且只能存放出口货物。 (1)一般

9、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3、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 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 验

10、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 4、管理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重点)

11、(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可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了解)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

12、仓清单” (2)进口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作为特定免税货物的: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了解) 4、更换报关(重点)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要求更换的。要掌握: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应当与原货物: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P143)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

13、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功能 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即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 (1)存放货物的范围 国内出口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

14、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重点)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记忆“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保税物流中心的文件。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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