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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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n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n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n 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主要内容n 法律价值的概念n 法与秩序n 法与自由n 法与平等n 法与人权n 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n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n

2、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n 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n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n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n

3、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n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

4、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n 理解价值还应注意:n 第一,价值的存在与主体、客体的关系,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的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n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同时又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着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单纯的将价值归结为主观或客观的现象都是不确切的。7.1.2.法的价值的概念n 从学术的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从西方移植的一个概念,而非中国法律传统所固有。n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下列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不同: 第一种,用

5、“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的那些值得期冀、希求或美好的东西。 第二种,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具有逻辑性、应当简明扼要等。 第三种,用“法的价值”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中(value)和其他西语中,价值兼具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作动词时有“评价”的涵义,因此在很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就是讨论法的评价标准问题。n 课本中对于法律价值涵义的表述: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兼具价值的基本属性和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n 同时教材将法律价值的

6、基本特征概括为:n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n 2)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n 3)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7.1.3.法的价值体系n 价值体系释义: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有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的价值。”(【美】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胡杰译,张宝训校,中国社科出版社1986版,187页。)n 价值体系的三个基本特征:n 第一,从价值属性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价值。n 第二,从价值主体看,法的价值体系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

7、的价值是群体系统而不是个体现象。n 第三,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其中目的价值据突出的基础地位。(教材补充)n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n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n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7.1.4.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法的价值冲突n 从前面介绍可知,法的所有价值并非一个,这些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但是所有这些价值不可能都不受限制的完全得到实现,因为各种价值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一是无涉的关系,即两种价值没有直接关联;二是耦合状态,即两种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

8、;三是竞合关系,即两种价值存在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下处于竞合关系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n 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n 总的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具体来讲这种必然性主要有下列原因:n 首先,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的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n 其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例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等等。n 2、法的价值整合n 法的整合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

9、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立法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n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兼顾协同原则 法益权衡原则 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7.2.法与秩序 7.2.1.秩序释义n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指事物的存在的一种由规则的关系状态。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因此秩序的具体特征为: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n 教材定义: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n 从广义上讲,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

10、规律性现象。因此,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n 自然秩序:是一种依照事物的自然规律形成的一种状态,客观性是其基本特征,主要针对自然物。n 社会秩序: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意味着社会中大体存在着某种程度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因素。与自然秩序不同社会秩序不仅受制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还受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作用影响。n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n 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n 第二,自由、平等秩序观;n 第三,“社会本位”秩序观;n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这种秩序观主要内容:1)秩序的特殊性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2)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

11、的历史合理性;3)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n 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人类必须消除无序状态的产生,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或预防无序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n 7.2.2.法的秩序价值n 1、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意义n 第一,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n 第二,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n 第三,秩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从积极的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n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一般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主要表现为:n 第一,法律

12、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人们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它也当然地成为某个特定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成为该社会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n 第二,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主体的行为方式和结果彼此协调、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n 第三,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7.2.3.法对秩序的维护n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n 理解要点:法律为在本质上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通过国家这种表面上超脱于各阶级的工具,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缓和和控制各阶级间的矛盾和冲突;n 法

13、作为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并不排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保护,同时,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n 2、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n 权力释义: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以对社会造成危害。n 历史反复证明,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即不受约束的权力所造成的

14、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极为重要,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具有不断增强的历史趋势。基本的要义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即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同时法律应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如划分各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规定权力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以及权力内部的职权分配及运行程序机制等。3、维护经济秩序n 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马恩选集第三

15、卷,21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n 实际上,在进入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前所未有的增加了。具体而言,法对经济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n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n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就不能作为经济主体)n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n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n 法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有:n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n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法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 (以上为补充)n 第三,对社会的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n 在任何社会,最起码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相应的社会基本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障与维护,都始终是国家的首要职责。7.3.法与自由7.3.1.自由释义n 自由,英文为liberty freedom,文字原意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n 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这里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有两重含义,一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二是对必然性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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