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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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概述第一节 名词解释一、安全生产中,迪帅窆燕迎阻犯接扯措施,URIJ!ffigJ)UULSlltA, liPFZaqffiSlJ:篾丛咀Ha鱼的相关活剪。“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二、事故与生产安全革故9建然建务妁、适蔓3夏逛墓奏的,并迫使走。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地点、后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许多种,如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民航事故、爆炸事故、化学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责任事故、自然事故、轻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2、等。安全生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工伤事故按照起因分为:物

3、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数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我国轻伤计算起点为损失1个工作日。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伤害程度最严重者的伤害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目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

4、事故。(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3)特大伤亡事故:指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国内外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要求有不同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1)千人死亡(重伤)率:某一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人数。(2)伤害频率:某一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的总和。(3)伤害严重率:某一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伤亡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4)伤害平均严重率: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某一时期内,每生产一万吨原煤时,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三、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

5、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等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虽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危险物质分为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

6、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四、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等,并要求在生产

7、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有责任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部门是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J4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这些标准,都是在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包括吸取安全事故的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准则,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属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第二节 我国法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国家先后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和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系比较复杂,它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系统。它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替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分为如下层级。1宪法。宪法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宪法第

10、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这类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安全生产规定内容的法律。这类法律有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

11、源法等。 此夕卜,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国际劳工公约属国际法范畴,虽不应包括在我国法律体系内,但凡是我国签订、批准了的,均构成我国相关法律的渊源,在我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当前尤其需要修订事故报告和调处理方面5的法规,制定综合性的、规范执法工作的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4地方性法规。地方

12、性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安全生产立法的补充,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虽多系由法律授权制定,但其内容不得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性安全生产立法有很大进展,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地方性安全生产立法也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5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大多为强制性标准,它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强制性标准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

13、TBT)规定的技术性法规在制定范围和作用上是基本一致的,其作为我国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已经得到了WTOBT委员会的认可。我国已制定各类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200多项。6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安全生产规章,这些规章有的现在仍然适用,有的需要加以修订。目前仅我局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和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就有60多项。地方政府

14、安全生产规章在地方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方面的规章各地都制定了不少。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其抵触,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也不得和地方法规相抵触。行业安全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安全技术要求,就其适用范围来说,它与部门规章是一样的,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广。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它与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放在一个层面。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分成8个部分,即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建筑业安全法律子体系,交通运输安全法律子体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子体系,其他安全生产法律子体系和我国批准和拟建议

15、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二、安全生产立法程序为保证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按质按量的完成,必须立法法及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立法工作运行机制,并严格按立法程序运行。目前我国负责安全立法的主要工作部门有: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程序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征求各省(市、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后,拟定安全生产法律或法规草案,在此基础上,经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人民政府、全国总工会、各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送稿,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6立法审查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互联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法律或法规(报送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国家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利立法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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