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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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本门课程对2009年下半年(个别涉及09年上半年)以来所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有针对性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营业税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消费税最新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解读(坏账准备、资产损失、向个人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最新政策解读、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扣实务操作方法、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房地产业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

2、、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销售二手房税收政策)、动漫产业最新优惠政策解读、税务稽查最新政策解读等。第一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变化在旧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第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3、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五,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第二,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小

4、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降低为50万;第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从180万降低为80万;第三,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在旧制度下“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制度下“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赋予其自由选择权。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过渡政策2008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该通知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5、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第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第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6、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工作 2010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该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7、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第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第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上报税务总局。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2010年2月10日,国

8、家税务总局下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该制度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了解释。(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9、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10、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申请认定的程序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1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12、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纳税人符

13、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

14、格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15、备案。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五)相关文件废止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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