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讲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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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对时间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施行时间)通过时间、公布时间和施行时间立法法第51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1)在公布之后的特定日期起施行/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在当日公布,其施行日期则是“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156条)。(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例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1979年7月8日起施行。(3)在其他

2、法律实施后的一定日期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 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1988年4 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69条)。2民法的失效时间(1)明示废止合同法第428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2)默示废止(新法改废旧法)关于担保: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3民法的溯及力(1)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第1款:“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法治的原则之一是立法不溯及既往, 然而, 事实上任何立法必定为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现状而立, 而且只要它不停留在纸面上, 就总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一个税率的改变实际上改变了一个企业或企业家实际占有财产的价值, 尽管这个税率也许要等到明年开始适用。一个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也会影响吸烟者已经形成的习惯, 使他感到某些场合的不便。因此, 绝对的不溯及既往是不存在的, 也是不应当的。如果社会要发展, 有些现状是必须改变的,通过立法来改变现状在原则

4、上是正当的。然而, 恰恰是由于立法总是具有这种溯及既往、破坏既定预期的效果, 因此, 不能过分相信立法, 更不能频繁地立法或修改法律。立法不溯及既往的意蕴之一就是不应当大量立法和频繁地修改立法。” 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7页。(2)例外情况下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

5、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3)保护原则(不得损害既得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

6、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节 民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劳动法第五节 民法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说(一)概念与特

7、征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特征:1高度抽象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条款(概括条款)。2广泛适用性。3非规范性。4强行性。(二)功能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2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3司法机关的裁判准则。日本民法第一条之二民法解释的基准:“本法应以个人的尊严及男女两性本质的平等为基准解释之。”4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成法文的漏洞。(三)类型 王利明: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李永军:契约自由、私权神圣、过错责任、诚实信用、权利本位、身份平等。王卫国:个人本位的民法原则:

8、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前提性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1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1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内涵平等原则,即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

9、切当事人均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3具体表现(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即人格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二)权利神圣1.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内涵权利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三)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1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10、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内涵意思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和强迫。3具体表现(1)合同自由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A缔约自由强制缔约保险法第11条第2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B相对人自

11、由反歧视C内容自由对内容自由的限制D形式自由形式强制(2)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3)遗嘱自由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4)营业自由:自由设立企业,自由从事营业。合伙企业法第4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

12、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5)财产自由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公平原则1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

13、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内涵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或者裁判机关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3具体表现(1)显失公平制度。(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39条)。(3)情事变更原则。(4)拍卖和招标活动应遵守公平原则。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1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27条)。(6)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4条)(7)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8)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

15、德。”民法通则第4条: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诚实不欺,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具体表现(1)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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