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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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点701(P218-220):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

2、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

3、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

4、、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

5、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

6、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知识点704(P223-22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应有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3、诚信记录。4、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需求。 (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

7、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知识点705(P224-228):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8、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其前收盘价。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

9、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

10、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

11、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

12、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

13、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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