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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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AL章担保书下所引起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3)图书馆长可无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接受任何物品存放在衣帽间。(4)(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5)如根据本条存放的任何物品在存放后1个月内仍未有人索回,则可将该物品售卖或以图书馆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理。(6)根据第(5)款将任何物品售卖后所得的收益,须付予政府。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7)任何人在存放任何物品在图书馆衣帽间时,须获发给正式收存记认。(8)如欲索回任何存放在图书馆衣帽间的物品的人,未能出示存放该

2、物品时发给存放者的正式收存记认,则图书馆长可拒绝交还该物品。(9)任何人如没有交还正式收存记认或以任何方式损坏该记认,即须向图书馆长缴付$4。 (1990年第186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34条不得进入图书馆内并非向公众开放的部分的人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否则任何非图书馆职员的人,不得进入图书馆内并非向公众开放的部分。第132AL章 第34A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第132AL章 第34B条患有耳部传染病的人不得戴上耳筒患有耳部传染病的人,不得戴上图书馆提供的耳筒。(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AL章 第35条(由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废除)第132AL章 第36

3、条在某些情况下可要求某些人离开(1)图书馆长可在下述情况下拒绝让任何人进入图书馆,或规定任何人立即离开图书馆或其任何部分(a)图书馆长有理由相信该人已犯或即将犯根据本规例可予惩处的任何罪行; (1999年第78号第7条)(b)图书馆长认为该人相当可能造成妨扰;或(c)该人拒绝服从图书馆长为促进该图书馆的妥善管理而向该人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2)任何根据第(1)款被规定离开图书馆的人如没有离开,即属犯罪,除可处以其可被惩处的任何刑罚外,亦可在图书馆长酌情决定下,立即被逐出图书馆或其任何部分。(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37条虚假资料任何人不得(a)为进入图书馆的任何部分;(

4、b)在根据第7、7A、22A或22B条提出申请时; (2003年第83号法律公告)(ba)(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c)为取得图书馆的任何设施的使用,而作出或提供任何其知道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资料。(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38条图书馆长可禁止违反规例的人使用或进入图书馆(1)图书馆长可禁止任何已违反本规例的人,在一段他所决定的期间内使用任何图书馆或任何指明的图书馆。 (1999年第78号第7条)(2)根据本条被图书馆长禁止使用任何图书馆的人,如未获图书馆长准许,不得进入该图书馆。(1986年第10号第32(2)条)第132AL章 第39条提出法律

5、程序时可用的名义(1)根据本规例条文到期应缴的款项,须作为欠政府的债项而加以追讨,并须付予政府。(2)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AL章 第40条(由1979年第231号法律公告废除)第132AL章 第41条向署长提出上诉任何人如因图书馆长根据本规例所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署长提出上诉。(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

6、AL章 第42条禁止某些作为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a)将任何动物带进图书馆;(b)在图书馆的任何部分吸烟或使用任何无遮盖灯火;(c)将任何食物或饮品带进图书馆;或(d)在图书馆内将任何菲林曝光。(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43条故意妨碍图书馆人员或其他人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正在合法地执行职责的图书馆人员,或故意妨碍、骚扰、干扰或烦扰任何其他正在合法地使用图书馆或其内所提供的设施的人。(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44条罪行任何人(a)违反第26F(2)、26G、26H、26I、32(1)或42条,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b)违反第29

7、(1)或43条,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c)违反第36(2)条,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第211号法律公告)(d)违反第37条,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1991年第235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1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第132AL章 第45条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1)在紧接2000年1月1日前称为“市政局借书证”或“区域市政局借用证”的有效证件,须视为是根据第8条发出的图书证,并作为是根据该条发出的图书证而有效。(2)在不限制第(1)款的原则下,凡根据该款被视为是图书证的证件被取消或暂时吊销,而该项取消或暂时吊销在紧接2000年1月1日前是有效的,则该项取消或暂时吊销须作为是就根据本规例发出的图书证而作出的(并无中断的)取消或暂时吊销般具有效力。(1999年第78号第7条)电视墙也就是电视背景装饰墙,是居室装饰特别是大户型居室的重点之一,在装修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电视墙通常是为了弥补客厅中电视机背景墙面的空旷,同时起到修饰客厅的作用。因为电视墙是家人目光注视最多的地方,长年累月地看也会让人厌烦,所以其装修就尤为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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