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99543325 上传时间:2019-09-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和案例分析(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案例分析一、股权收购的定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二、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

2、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3、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案例设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为500万元。对股权

4、转让所得应如何进行涉税分析?分析由于本案例中的股权转让没有涉及到股权支付,只涉及到非股权支付,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即应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因此,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二)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

5、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

6、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2、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处理规定。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3、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

7、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

8、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虽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丙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例

9、如,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转让股权超过了75%),价款为500万元。以乙企业股权为500万元(即A单位将甲企业股权置换成乙企业股权)支付给A单位,股权支付比例达100%(超过了85%)。那么,股权增值的300万元可以暂时不纳税。因为不纳税,所以A单位取得乙企业新股的计税基础仍是原计税基础200万元,不是500万元。乙企业取得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甲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200万元确定。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

10、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仍以上例说明:乙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未来乙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950万元,而不是初得时的公允价值5700万元。可见,

11、财税200959号文件对股权收购特殊处理的规定,并不是让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真正享受所得税的免税待遇,而是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允许其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已。三、股权收购的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8年9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公司(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公司持有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

12、,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分析: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由于B公司的

13、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可见,如果B公司采用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