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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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代理词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

2、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

3、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4、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案有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

5、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13条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6、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代理词 贺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贺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交往不到半年的时间,双方就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2、从原、被告之

7、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虽有单位及居委会领导的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06年8月起,原告就回到了娘家,二人分居已达三年之久,期间也没有什么联系,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8、)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法律规定。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二、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女贺慧贫应由原告抚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众所周知,孩子与母亲间的亲

9、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母亲的怀抱是孩子安全的港湾。同时,原告也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目前女儿也是同原告一起生活。为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综上所述,代理人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向贵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当初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

10、展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发言完毕,谢谢!代 理 词审判长 合议庭: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离婚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要求赔偿。我们先不谈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但从被告的答辩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离婚请求是没有异议的。原告的婚姻,本来是父母包办,并非出于原告自愿的婚姻,但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是因为父母包办,而是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

11、做为被告,在婚前未能如实向原告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被告实事求是地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也许原告就不会草率结婚。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感情破裂,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有过错。代理人为尊重被告的个人隐私,且基于被告对离婚请求的无异议,我们对这一点再不想多说。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要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多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

12、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保护原告追求婚姻自由,追求未来人生的合法权益。三、本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是对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情形中,只有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本案原告并无过错。本案中,因被告婚前未如

13、实向原告告知生理情况,存在过错,过错方怎么能向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呢?真是岂有此礼。被告要求巨额赔偿作为离婚条件,莫非是想借用原告经济条件困难的事实,压制迫使原告屈服于这桩不幸的婚姻?在法制健全的当今社会,想用非法手段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做法,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

14、共同生活过,原告正是因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原告,生活富裕,有目共睹,因此,被告没有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被告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物的要求,无一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公民个人之间的赠与,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生效,被告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因此,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法定情形。综上,本案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因与原告离婚,而要求赔偿或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理由如下:1 原、被告系先怀孕后结婚,因为有小孩才结婚生活在一起,婚前感情基础较差;2、 婚后被告王某某经常在家殴打原告,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公众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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