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苏力――读书笔记摘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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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为什么司法?1. 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论2. 既然 ,前方还有我们无法想象的人类生存时间,我们怎么可能设想至此为止 人类总结的有关法制的原则已经穷尽,已经确定?!3. 更重要的是,一般性的原则,由于其抽象,可能永远正确,但也因此毫无用处4. 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 法官应按照立法者在此种情况下可能颁布的法律 或审慎的自由裁量或含义不明的自然法原则作出法律判决5. 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丰富 性、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代替的优点为什么基层?1.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2. 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3. 如果放

2、弃传统的道德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视角, 对中国当代法治发展最具理论意 义的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是在农村最为突出,最显著4.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而不是玄思的事业为什么中国?1. 知识是否有普遍意义, 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知识生产者的主观意图或追求, 而 在于它有没有效用,能否为不同的人有效借鉴和使用2. 地方性与普遍性之间从来没有,而且永远不会有,一个截然的界限还有学术意义1. 法治的确立是一种秩序的社会形成和确立, 这主要是社会的公共选择和试错过 程的产物, 而法学更多是一种智识性的表现, 是对法律实践和法治实践的正当化 和表述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

3、行为, 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 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3. 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 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 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4. 一切适应都是知识5. 现代格式化司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事件的预先格式化, 而这需要社会现代化过 程来造就司法制度1. 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毛泽东2.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毛泽东3. 重视农村、 深入农村为的是保证共产党获得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确保共产党对 革命的领导,“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的运作4. 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

4、 包括法律的力量, 向农村有效渗 透和控制;从大历史角度看,司法下乡是 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 基本战略的延续和发展5. 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 在福柯看来, 应当是在微观层面, 应当在权力运作 的末梢, 在一种权力和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 只有在这里, 我们才能真正了解 权力是如何实现的6. 权力只有在权力和权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见7. 下乡时在局部建立权力支配的可行方式之一, 甚至可能是既定制约下唯一可行 的方式,但这并不必然是稳操胜券的方式8. 法庭审理案件时, 有一系列仪式和程式, 实际上都是为了强化这种支配性权力 关系9. 近距离的交往必定降低法官和法院的威严,进而削弱法律

5、执行的有效性10. 权力运用还必须基于更细致了解受权力影响的对象,即所谓的“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11. 村干部的在场代表了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不用的另一种结构性的权力或知识, 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12. 正义是被不同的人用来投射自己的情感、正当化自己欲求的一个工具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1. 业务庭庭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之上的一个上级; 在法定 的审判机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与审判委员会之间, 不仅有庭长, 往往还有分 管业务庭的主管副院长,以及院长2. 审判制度反倒成了法院行政制度的附属。 独任法官、 合议庭和审委会都只是法 院内部实现审判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而

6、不是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或个人 3. 中国的审判制度同时有行政请示特点和决策分散的特点, 是两者的混合, 是两 者的相互强化和支持4. 由于一般情况下合议庭成员构成相对稳定, 相互间的博弈将重复多次, 合作比 不合作好,这决定了合议庭各位法官会尽可能维系一种协作的关系格局5. 历史是不必须且往往是不合规范和不遵循逻辑的6. 在司法专业问题上, 一个陷在高度行政化且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院中的法官未 必比当下的法官有更大的司法决定权,甚至会更没司法决定权7. 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形成不仅仅是, 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是否 移植了或坚信某个理念或原则的问题,而是一系列综合社会条件的产物8.

7、 现实中的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只履行单一且纯粹的职能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1. 但在一个需要改革、 以致“改革”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意识形态化之际, 一 个即使事实上可行的制度也必须在智识上证明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2. 学者的生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不断逾越已知的界限3. 通例只有在人们心中与某种公认的可欲目标建立起“自然”联系之际, 才具有 说服力,才可能作为参照系,才会被认为值得追求4. 如果看到某个制度有弊端, 就予以废除, 恐怕世界上过去、 现在乃至将来可能 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没有理由存在5. 求知, 如果还有任何意味的话, 就不可能是固化我们已经理解的, 恰恰要努力 理解我们尚未理解的6

8、. 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要有一套机制来防止法官利用权力谋求自己的 利益,甚至是要防止他 /她把个人的、超越社会标准的哪怕是崇高的理性强加给 社会7. 我们不能假定所有的人对所有问题都有同样的分析能力, 不能假定, 必须有不 同意见,必须经过激烈争论,才算是自己有头脑8. 审委会对于普通法官来说, 最主要的也许就是, 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 己9. 中国的基层法官往往比美国的法官更容易受到伤害; 并很容易成为一种社会攻 击,甚至是波动的民情的攻击目标各种贿赂,说情 各种报复10. 当天灾人祸出现时,普通人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简单地利用好人和坏人的 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要求法律作出相应回

9、应11. 法官要注意自己的判决能否得到执行,判决能否获得社会的认可12. 基层法院的基本职能落实和形成规则(普遍性的解决问题解决纠 纷(具体的解决问题13. 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并不须有(当然有更好道德和智慧都比 较突出的人(精英才能运作,而只要有一些德、才、识均为中等的人就可以正 常运转14. 司法独立的实现既要排除我们通常意识到并最为关注的行政权力干预,而且 要排除社会民情、传媒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15. 即使社会条件恰当,一个制度也只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一套制度才解决一 套问题,并且也仅限于常规情况16. 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1. 当然,司

10、法初审“篡改”生活事件有必要,是司法运作必须的2. 我们说了算并不因为我们从不错,我们从不错仅因为我们说了算3. 但无论哪一级法院初审案件,从没有谁一上来就展开辩论,总是先出示证据, 认定证据; 只有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达成一致之后, 这个司法的游戏才能进行下 去,才可能就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4. 知识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受权力的影响5. 中国的初审法院的法官很难摆脱官僚等级制 的影响, 她 /他们常常由于种种原 因 (例如, 希望自己的案子发回重审率更低 力求同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的法官 个人“保持良好关系”6. 正是在这种空间中, 伴随着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凭着他们潜在的创造力,

11、 有 可能产生一些特定司法知识和技术7. 我们编织着这些为梦撕碎的命题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1. 在中国, 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是如何解决好纠纷, 而不 是如何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2.实用主义是一个风情万种的概念3.法律救济的细节问题不应该由法官提出来的,在广义层面,这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司法原则和法官的消极中立的制度角色4.真正有用的知识必须能解决实际问题,真理总是相对于要解决的问题而言的5.实践中的法律并不总是以,而仅仅是最后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6.真正要实行规则化的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规则治理的对象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这种规则性不可能通过

12、制定规则,将不规则的现象纳入一个规则的条文就可以解决7.法治建立因此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如何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重塑和整合的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间1.这种拒绝凌乱之现实的“洁癖”,也许便于我们法条主义地分析和处理一些事实,却改变了被描述或指涉的事实在生活本身中具有的具体意义,并在在司法上往往会带来利益分配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局部精确的结果往往是一种总体的扭曲2.中国司法初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尽量用移植过来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家园3.一个事物或一个观念有没有意义在于且仅仅在于它是否对现实世界有影响4.我们想得应该是事而不是词5.在司法上

13、,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并不取决于人们对事实的细节了解多少,重要的是社会对这些事实的界定是否明确和稳定,社会是否为理解这些事实并达成共识提供了各种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制约。而这种条件和制约本身就是一种格式化,它是格式化司法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之一6.现代法理型统治是通过公文进行的7.事后的追忆另一种对历史的征服性重构8.即使打着公民权利普遍性的旗号,法律如今浪漫地自称是穷人、弱者的朋友,其骨子里却不时流露出豪门子弟甚至是纨绔子弟的气息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1.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在很大程度

14、上取决于其传统2.在任何国家,习惯在制定法中的法定地位都不等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地位3.至少在当代中国农村、甚至城里的某些人,习惯于认为原告应当在道德上更具有正当性,想象俗话“恶人先告状”中隐含的谴责4.在种种社会条件的挤压之下,当面对这样的案件时,法官们不得不铤而走险,穿梭在制定法与习惯之间,尽量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得妥协的处理结果5.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无论以法律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挤压习惯,或是否更强地挤压了习惯,或是给习惯留下来更广阔的空间,都不过是制约习惯生长发展及其表现形态的诸多因素自身的格局调整6.制定法的活力往往更多为掌握各种权力、包括话语权力的人(包括法学家控制,而习惯的活

15、力更多通过普通人在追求各种利益的行动中展现出来7.习惯是法律之母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1.中国现有的法律教育和知识体质又非常不重视法官作为知识生产者的作用和角色2.某些创造力起初可能只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但只要这种制约是长期稳定的,那么这种机会主义的随机应变就可能并必须累积下来,成为一种无形的、下意识的只能口耳相传的知识或技能3.法官的职责还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解决纠纷,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一切他/她个人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力而是要求他作为现代化治理机器中的一员以为立法认定合法的规则化方式,来解决纠纷4.为了维持规则,就不得不牺牲实质正义支持程序正义5.诉讼双方一般只关心判决结果,而不太关心这种结果的法律和证据来历,诉讼双方的这种预期也往往促使法官为力求判决结果令双方满意,只要不至于引发对判决本身的合法性之质疑,程序一般是不重要的或者可以变通6.法官往往有意夸大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或某些争议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7.刑不可知,威不可测8.批评从严,处理从宽9.法院或法官都会非常注意甚至全力争取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调动一切可运用的资源解决问题10.一个健全的法律,首先应当回应该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和要求是对是错11.事实上,在所有的审判中,所谓“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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