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孚海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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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驻扎在希腊的英国海军舰队经常在科孚海峡通过。科孚海峡是在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是地中海东部进入阿德里亚海的航道。阿尔巴尼亚认为这个海峡只是其沿岸的地方性海峡,外国军舰未经许可不能通过-,英国军舰的通过是构成侵犯其领土主权的行为。英国认为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的国际航道,任何船舶都可以自由通过。两国在这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执。1946年5月,英国海军部队派出两艘军舰通过海峡,受到阿尔巴尼亚炮击,幸未发生冲突。1946年10月22日,英国四艘军舰在海峡通过时,其中沙马勒斯号在萨兰特湾外触到水雷,受到严重损害。沃拉支号对该舰进行抢救时亦

2、触到水雷和受到重伤。共死亡45人,受伤22人。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照会阿尔巴尼亚政府,声明英国即将在该海面扫雷。阿尔巴尼亚政府不同意,认为在其领海内扫雷是侵犯其领土和主权的行为。英国于是在11月13日出动海空军单方面在该海域进行扫雷活动,扫雷结果发现德国GY型水雷22个。阿尔巴尼亚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它的主权。英国将此事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英阿两国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都接受了这项建议。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阿尔巴尼亚政府对1946年10月22口英国两艘军舰在科孚海峡触雷的事件承担责任。阿尔巴

3、尼亚反对英国的起诉,认为英国的单方面起诉是违反国际法院规约的,当时阿尔巴尼亚还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写信给国际法院声称:“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准备出庭应诉,接受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但不能作为先例。”这就是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 二、 案例评析 该案是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其案由本来是关于阿尔巴尼亚的国家责任问题的,因内容涉及海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成了海洋法的重要案例。对于海洋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有深刻的意义。 英阿双方签定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审理下列两个问题:(1)根据国际法,

4、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承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伤亡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国际法,英国皇家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2-13日的扫雷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分析了双方当事国的诉讼主张和研究了专家小组提出的报告后,于1949年4月9日就特别协定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判决。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指出: 1、10月22日的水雷爆炸事件发生在不远的地方,但不能光以这一点就肯定阿尔巴尼亚的责任。肇事地点先前已经过扫雷并认定是没有水雷和安全的,英国在11月13日在该海面扫

5、雷时发现的水雷应认为是新敷设下去的,但也不能光从这个事实就断定阿尔巴尼亚应对此水雷负责,因为没有证明能证实那是阿尔巴尼亚敷设的。英国指称那是两艘南斯拉夫军舰在受阿尔巴尼亚请求或同意下敷设的,法院认为这个说法没有根据。甫斯拉夫当时与阿尔巴尼亚有密切的政治和军事关系,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南斯拉夫参与了这个行动。因此,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发生水雷爆炸事件和在该海域发现水雷这个事实都不一定能归因于阿尔巴尼亚政府并要它承担责任。 2、英国认为无论该水雷是谁敷设,阿尔巴尼亚都一定知道:法院认为,一个国家对在其境内出现违反国际法的事情,该国有责任提供有关情报和作出解释,但不能仅以此事实就得出结论说它必定知道或

6、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不过,就事件发生前后的情况来看,阿尔巴尼亚当时对它的领海是有高度警惕性的,它怎会看不到船舶在其领海上布雷?肇事地点离阿尔巴尼亚海岸只有500公尺左右,在那儿布雷至少要两个到两个半钟头。从这个间接证据看来,如果有船在那儿布雷,阿尔巴尼亚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它如果知道,又不对外国过往船舶公布和提出警告,那就要承担责任了。在和平时期,从海洋航行自由原则出发,从人道主义出发,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不让别人利用它的领土作出侵害他国权利的行为。法院认为,从上述事实看来,阿尔巴尼亚对于在其领海内有水雷一事应该说是知道的,因此它必须对10月22日发生的事件承担国家责任,对该事件的损失和伤亡负赔偿责任

7、。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指出: “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军舰通过连接两面公海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如果该通过是无害的话。这一点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在这样的海峡通过。”国际法院认为科孚海峡就是这样一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因此,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通过海峡的行动不构成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破坏。至于英国军舰1946年11月13日在科孚海峡的扫雷活动,全体法官一致认为这是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此行为的非法性是不能以自助或其他理由辩解的。根据上述分析,国际法院判决:1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

8、月22日在其领海上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应对事件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2英国军舰在10月22日的通过海峡,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1月13日在该海面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国际法院在1949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法院根据英国的求偿要求和专家报告的意见,判定阿尔巴尼亚应给英国赔偿英镑。阿尔巴尼亚没有参加诉讼最后阶段的活动,赔偿一直没有交付。因此赔偿涉及另一个案子的问题双方后来一直没有过问。 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海洋法问题,其基本分析如下(1) 领海法律地位问题。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构成部分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为了照顾到海洋航行的利益,

9、历史上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允许外国船舶在领海上无害通过。这个惯例在实践上已为各国所接受,成了一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了。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通过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不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对通过中的船舶行使民事或刑事方面的管辖权,不对通过征收费用,并必需对领海内的危险情况妥为公布。最后一项是与本案最有关系的。英国军舰的触雷事故是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发生的,阿尔巴尼亚应对水雷的存在及没有妥为公布的事实承担责任。水雷出现在阿尔巴尼亚的水域,不论阿尔巴尼亚是否知道,都要承担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国际法院根据当时的情况,推定阿尔巴尼亚对水雷的存在不可能不知道,因而判定阿尔巴尼亚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英国在

10、没有取得阿尔巴尼亚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在该水域上扫雷,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利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这当然构成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虽然法院没有责成英国负赔偿责任,但也承认英国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2)无害通过是否适用于军舰问题。这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各国学者的看法极不一致。奥本海也认为“外国军舰不受阻碍地通过领海的权利并未获得一致的承认,”无害通过的目的为了便于国际航行,其最主要的条件是通过必需是对沿海国无害,就是说,不得损害沿海国的良好秩序和安宁。军舰不同于一般的船舶,即使是和平时期,军舰的通过对沿海国也会带来一定的威胁。正如美国

11、法学家路特(Root)说的,“军舰不能通过领海因为它有威胁性。”军舰的通过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解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沿岸国以国内法规定。科孚海峡只有16.5海里宽,全部为阿尔巴尼亚和希腊两国的领海所覆盖。阿尔巴尼亚是不允许外国军舰享受无害通过权的,但英国军舰不顾阿尔巴尼亚的反对,一再通过阿尔巴尼亚的领海,终于导致后来的触雷事件。国际法院却肯定外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并认为“在和平时期沿海国不得禁止”军舰的无害通过。因而判定英国的通过不构成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这个说法,无论在当时或在今天都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的。(3)海峡的法律地位问题。海峡是

12、连接两个海域的一条狭窄的通道。海峡的法律地位是由沿岸国的法律规定的。海峡只有领峡和非领峡之分,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提出了“连接两面公海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新概念。此概念后来已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6条所接受并增加了“不得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把它发展为一个“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新制度。可见国际法院的这个观点是有很大预见性的。不过,在本案审理时,国际海洋法上还没有这个规则,这就很难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根据了。 (4)国际法责任问题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根据“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

13、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能毫无所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致使英国两首驱逐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本案通过具体事实说明国家责任的构成和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并论述了海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虽然有些观点曾引起过不少批评,本案在国际法上特别是在海洋法上是十分值得研究的一个案例。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现金使用范围,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现金当日核对,银行存款月终必须与银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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