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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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选自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总第131期)张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叶名怡,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摘要:现行法关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定得不够全面。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关

2、键词:婚姻法 公司法 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公司 的股东,那么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6条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之分割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尚不全面,有必要予以完善。因此,笔者拟对现行法规则进行解释,同时也对欠缺法律规制的公司股权分割予以剖析,指出其应然的解决之道,以供法律研究及法律适用之用。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种流动性极强的股权与一般的可流通财产没什么区别,一则可

3、以任意分割,二则不牵涉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割无论是在法律关系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比较简单。笔者在此所讨论的股权分割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该条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完全在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框架内进行规定,并没有产生任何突破公司法现行规则的新规则;第二,纯粹针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该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而设立。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社员权,它包

4、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 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或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成为股东是不确定的,但对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享有均等的权利。解释(二第16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

5、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解释(二没有给出解决的办法。夫妻双方对一方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两种可能: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当然,欲得股权的比例与股权交易价格是相互联系的,就一般理性人而言,只要对方出的价格足够高,自己一方总是愿意让出股权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就股权归属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暂定)获得股权,另外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成功,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直接适用解释(二

6、 第16条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即认准了某一个目标,即便再高的补偿也不动摇,那么只能由法官裁决平分股权,当然,在这里,由法官裁决“分得”一般股权的非股东配偶方,其对一半股权的享有只是暂定的享有,这种由法官裁决的平分还必须经过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即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程序。因为法官裁决的平分只是一种强行的、拟制的合意,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非股东一方配偶才能终局性地取得股东资格。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转让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从而确定补偿金额。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对股权的公平估价非常重要,因为一般来说,非股东配偶都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他(她)

7、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权也无法掌控。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15而由第三方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虽然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至少可以确保公平,这也算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非股东一方请求第三方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权利,宜由立法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最终按照协议或裁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关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首先,关于同意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8、第72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沉默推定同意”的规则。而解释(二第16条第2款规定:“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显然,“书面声明材料”是其他股东的一种积极的意思表示。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解释(二第16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是封闭性的吗?“沉默推定同意”之规则在离婚股权分割转让中是否仍然有效?笔者认为,“沉默推定同意”的规则仍然有效。因为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虽然属于

9、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在法律规则的解释上,前者应当作扩大解释,即解释(二第16条第2款的列举是开放性的,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视为“其他股东的同意”。当然,考虑到证明“其他股东没有给出答复”这种消极事项十分困难,也不符合证明责任的基本法理,因此,离婚股东只要证明曾经通知过其他股东即可, 而其他股东若表明曾反对,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其次,关于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离婚股东一方必须证明曾经将拟转让的价格向其他的全体股东发送过通知;主张自身的股权优先受让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则负有证明责任,证明其曾作出过以同一价格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此外, 公司法第11条第4款规

10、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拟离婚的夫妻一方所在公司的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更为严格规定的,就必须遵守该章程的规定。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一)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这种情形从本质上看与前面讨论的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情形相同。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单方持有,前者是双方持有;它们的共性在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都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股权优先购买权。因此,离婚时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是对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分割过程的再次重复。对于此种情形,笔者在这里就不再单独予以讨论。(二)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

11、割这种情况下的股权分割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首先,夫妻二人在这家公司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大小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是否重要。在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夫妻二人的出资比例很可能不同,伹考虑到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因此,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上说,各自持股比例的大小是不重要的。除非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其次,二人的股权究竟应如何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一致,那么,由于双方都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因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

12、济补偿。如果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 而不论对方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都不退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解释(二第15条“协商不成,按比例分配”的规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分他们共有的这些股权。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只想获得补偿。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股权有无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出去那么可以就出售股权获得的价金进行分配;如果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就只能均分股权。如果两人出让的股权部分由他人受让,那么已出售部分获得的价金由夫妻双方均等分配,剩余的股权如果双方仍然都不想拥有,那么同样由双方均等

13、持有。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绝对的偏好,只是对于价格和补偿达不成共识。对此,应当由双方竞价,由愿意给对方较高补偿的一方取得股权,使对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有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竞价,那么只能按比例平分股权。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在夫妻分别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下,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能在章程中对股权的内部转让作出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对同意权的增加,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股权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一个股东向另外一个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按比例受让股权的权利。若有此类限制性规定,那么即便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必须遵守该规定。受让股权的一方配偶在未能如

14、期获得股权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这里所谓的“夫妻公司”,是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显然,如果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势必要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即分立为两个一人公司,或者变更为一个一人公司。35 对于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如何看待“夫妻公司”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笔者认为,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换言之,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为夫妻二人共

15、同共有。其次,应该坚持怎样的分割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公司”资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如下两项原则:第一,等额共有。即公司资产由夫妻双方均等所有。第二,遵循公司解散、公司分立以及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具体的分割程序和办法,则应当根据是否达成合意而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如果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对公司不予解散或分立,而是继续经营。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决定解散公司,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16、。第三,如果双方协议分立公司或变更公司,即新设立两个一人公司或其中一方转让股份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那么应当分别满足公司分立与一人公司设立两类程序。在公司分立时,原股东(夫 90 , 妻双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签订分立协议,履行通知义务,并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进行公司变更时,需要注意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3万元,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万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时应当注意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那么“夫妻公司”只能进行清算后解散。如果能够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那么“夫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无论是分立还是新设一人公司,都需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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