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9948707 上传时间:2017-10-0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9.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于都县人民政府招商政策(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为进一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加快推进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决定。第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境内外(含县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执行本决定。第二条 按照错位竞争、完善平台、降低成本、主动出击的方针,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2008-2012 年,通过 5 年的努力,力争园区基础设施投入 17.6 亿元以上,承接各类转移企业 200 家以上,引进资金 120 亿元以上。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

2、务(一)改革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改革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一并参与的并联审批。建立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职能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并实行并联审批。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属县内部门审批的,每个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1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由各相关部门派出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工程验收实行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投资项目办

3、理相关手续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代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二)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项目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 ”,认可原注册登记 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三)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通企业投诉热线(热线电话:6211110)。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房地产、四星级以上宾馆需 1 亿元以上;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需 5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50 万

4、元以上的企业投资者(外资企业不受投资额限制)发给“客商荣誉 证” 。持有“客商荣誉证” 的,其各种 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如发生 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现场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严禁乱收费、乱 摊派、乱罚款。需到工业园区和园外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税务部门按规定例行检查除外),检查部门需先与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沟通联系,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贸委提前通知企业并派员一同前往。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第四条 提供用工保障(一)县招工办(由劳动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外经贸局、教育局抽调人员组成)常年协助企业招工。(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 和 “储备

5、式”用工培训。(三)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连续两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所在单位申请,可在城区落户,其子女就学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四)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落户。(五)在城区(工业园区)企业务工 3 年以上或与城区(工业园区)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23 周岁至 35 周岁且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分批次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六)做好养老保险对接工作。在务工人员合法

6、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第五条 实行税收奖励(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新开办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投资 本县机械电子业、轻纺 食品加工业的,按第 1-4 年 50%,第 5 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 递减 1

7、0%;投资矿产品精深加工和从县外收购加工矿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自企业纳税年度起,上缴增值税县实得部分的 28%、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50%、资源税县实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其它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 1 年 50%,第 2 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 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 1 年按 80%,第 2 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二)对销售额达 1000 万元、年纳税 50

8、万元以上的新开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 1 年按80%,第 2 年起按上年 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5%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新开办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 1 年按 50%,第 2 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 县财 政奖励该 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四)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投资 500 万元以上

9、新建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比照新增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标准执行。出租单位或个人 10 年内因租赁产生的房产税、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县实得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出租单位或个人,自第二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 10%由县财政奖励给出租单位或个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除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县财政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 20%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企业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留成部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 减免有关规费(一)按照“减少收费、服务不减” 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建设及相关手续的审批费用,属县内各部门行政性

10、收费实行“零收费” ,服 务性收 费 2008 年以前未收取的继续 免收、正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的 50%收取。(二)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其用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免费负责“ 四通一平 ”(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平整场地)。免收用水上户配水管网费,水、电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三)对新增工业企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不含高耗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 0.2 元/吨和 0.1 元/千瓦时。(四)招商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办理资产或环境评估等中介服务业务,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权,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评估机构,任何单位

11、或个人不得指定和干涉。(五)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六)在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研发、物流、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经批准兴办学校、医院,享受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土地、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第七条 鼓励技术创新(一)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用于支持研发机构建设。(二)从 2008 年起,对当年获得江西省重点保护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

12、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用于企业品牌宣传。(三)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 认证(HACCP 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 1 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万元用于体系建设或认证工作。(四)由企业起草并通过有关部门发布为省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和 10

13、 万元。对获得质量信用 A 等级的企业 ,由 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 万元。第八条 鼓励引进战略投资和优势产业项目(一)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带动力强的项目和提升矿业、机械电子、轻纺食品产业发展水平的项目用地。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建设规模预留建设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对引进高新特色产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二)建立资源保障机制,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倾斜。强化政策调控,把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县内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鼓励引进县外矿产资源到我县进行精深加工,有关部门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对采矿企业新设立的矿产

14、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在矿山矿区范围周边的矿产资源经批准后可实行矿区预留。第九条 鼓励投资农业产业项目(一)鼓励投资柑桔产业1、连片开发种植脐橙 50 亩(含)以上的,按每亩 150 元标准给予开发补助。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 50 亩(含)300 亩的,按每亩 200 元标准给予开发补助;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 300 亩(含)5000 亩的,除给予每亩 200 元的开发补助外,另按每亩300 元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由县出资修建了基础设施的除外);连片开发种植加工甜橙 5000 亩(含)以上的,除给予每亩200 元开发补助外,由县出资修建果园主干公路、架设三相四线主干输电线路。千亩以上加工甜橙

15、基地由县统一规划布局。所有果业开发用地免征育林基金、林地占用补偿费。果园内建住房、猪舍、仓库、蓄水池等用地审批,所涉及的县内各部门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对 5 亩以上的果园,给予颁发果园经营证。2、对种植无病毒加工甜橙苗木的,每株补助 2 元(含市补助);对种植无病毒脐橙苗木的,每株补助 1 元。不种脱毒苗木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鼓励奶牛产业发展1、继续实行购牛贷款财政贴息。对已到期且还在饲养奶牛的农户购牛贷款,按老建扶贫标准给予延期 3 年的贴息。对扩大养殖规模、新投资养殖奶牛的给予信贷支持,并享受上述贷款贴息。2、科学规划养殖奶牛 100 头(含)以上的,由政府负责养殖场地的“三通一

16、平 ”(通水、通 电、通路,平整 场地);新建牛棚按每平方米 20 元标准给予补助。3、规模以上奶牛养殖基地新建牛棚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免收占地使用费;对新建牛棚所需的竹木,林业部门优先审批,免收育林基金。4、实施奶牛良种补贴和优质后备母牛补助。每头能繁母牛补贴 2 支优质冻精(价值 30 元);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每头一次性补助 500 元。(三)鼓励发展生猪生产1、规模猪场用地及其生产相关的建设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所涉及属县内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50%收取。2、对年出栏 5000 头以上生猪的猪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3、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用水用电政策。4、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规模猪场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政策。5、对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含)以上的“猪 沼果(菜)” 生态养殖小区按栏舍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20 元。6、对年出栏 500 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