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格式2016修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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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 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

2、结合自身特点, 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 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 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 2 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由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 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认 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

3、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 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 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并按照附 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 如果境外 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 应当遵循 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 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

4、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 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3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 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 百 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 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 明: “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 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 “年度报告” 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

5、。 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 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 不客观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 饼 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 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六)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 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4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

6、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 同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 1/4 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创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 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同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 “本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 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请 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 但不得早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

7、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将年度报告原件或 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以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 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5 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 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

8、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 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 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 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

9、报告, 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 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6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 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 同时附有相应的警 示性陈述,则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 并且应当理 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提示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 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 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

10、理解障碍以及具有 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 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7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 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 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

11、关资料: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 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名称、 办公地址以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 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以及持续督导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 提供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 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公司, 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

12、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 主要原因。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季度提供营业收入、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上述财务指标 或其加总数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 8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时, 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 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

13、 前年度会计数据的, 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 正的情况,并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 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三)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 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如公司成立未满 3 年,应当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 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报告期 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

14、、 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9 经营模式、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内容,应当重点突出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 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等。若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应当披露境外资产的形成 原因、资产规模、运营模式、收益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 (包括核心 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 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独特经营 方式和盈利模式、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

15、源要素或作为被许 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如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 设备或技术升级换 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 公 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财务报告 数据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 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 的重大事项, 进行讨论与分析, 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 10 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 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披露应 当遵守以下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应当具

16、有充分的可靠性。引用的数据、资料 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如果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作为讨论与分 析的依据,应当注明来源,并判断第三方的数据、资料是否具有 足够的权威性。 (二)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 并尊重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披露的内容应当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加 充分地理解公司未来变化的趋势。 公司应当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 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 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 (三)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分析与讨论公司的 外部环境、市场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所述内容应当与公司 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关联度,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 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和内部资 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 ,结合公 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以及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 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并且保持逻辑的连贯性。 (四) 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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