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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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须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须知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五)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潍坊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的申请。省质监局负责对相关申请的审批。五、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样机型式评价的

2、总结论合格。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2.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3.产品标准(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企业标准是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从网上提交封面扫描件;企业标准网上提交全文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全文复印件一份);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或校准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为国家检定规程(规范)的,仅网上提交封面扫描件); 5申请型式批准技术依据文件(标准、规程)变更时,需按上述第

3、3、4条提交变更前后的技术依据文件,并提交型式批准证书原件(收回)。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审批栏目,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计

4、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 (三)型式评价。申请受理的,承担检测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

5、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查询办理状况。十、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型式评价时间一般3个月;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样机试验费,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

6、、20000(比较特殊、复杂)、6000(一般);每个品种:7000(特殊、复杂)、5000(比较特殊、复杂)、1000(一般) (只作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同时作计量性能实验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同时作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以及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样机试验费由承担工作的技术机构收取。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办理地点: 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东方路339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2:00,13:00-17:00。联系方式:0536-8090118各市质监局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查询各市质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业务联系方式。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http:/ /首页/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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