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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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

3、利。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

4、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5、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特定主体包括:妇女、离退体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和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意味着 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和法 律,在日常生活中依法进行活 动。,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

6、业的必要条件。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巩固的国防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 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

7、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案例分析,齐玉苓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制作小组人员:刘俊、朱文强、张野楸、邓晓松、李桂琛、杨小伟,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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