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院定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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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法201081号关于印发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的通知各庭、室、处、队: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 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

2、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上级部门标注绝密级的文件、通知,经制发机关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三条 机密级

3、事项: 一、中级法院就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按键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重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损害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的敏感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正、副厅部级领导干部或在国内外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的重大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全省判处、核准

4、和执行死刑罪犯的年度、月份统计数字及其综合材料; 四、上级部门标注机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四条 秘密级事项: 一、市法院就审判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较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统计资料; 三、法院枪支、弹药装备数量、型号、运输方案等情况资料; 四、检举

5、揭发和正在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五、上级部门标注秘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五条 其他涉密事项: 一、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各类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均属审判秘密,虽无需标注密级,但必须专门建立诉讼档案副卷,作秘密文件管理; 二、院党组讨论的人事任免、调动情况和记录、讨论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和记录、内部组织法院考试的试卷、法院人员编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等,应按法院内部涉密事项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 第六条 计算机磁介质(软盘、光盘)和音像制品中涉及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其密级按载体中最高的密级确定。 第七条 法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

6、密事项,其密级按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标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标识为 “ 绝密 ” 、 “ 机密 ” 、 “ 秘密 ” ,顶格标识再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 ” 隔开。 定密程序 第九条 法院在工作中起草的各类文件、通知,内部办的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各单位自拟的白头材料、报表等,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均需确定密级并注明标识。 第十条 确定密级的定密工作,由承办人员(拟稿人)提出具体意见,交该文件、材料的审核签发领导审定。承办人员是定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审核领导是定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一条 各庭、处、室、队起草的

7、涉及保密的材料,由庭、处、室、队负责人最后定密把关。涉密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统计分析报表的定密,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定密把关。需编院文号、盖院印或通过院渠道发传真的秘密文件,除由院领导定密把关外,办公室负有协助领导把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院机关各单位起草的秘密文件材料,定密审批时,要注明印刷的份数和发送的范围,并履行收发登记手续。 其 它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发的国家秘密文件,或经批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四条 该定密的必须定密,不属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不要定密。要做到密来密往,禁止密来明复,或者明来

8、密复。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该定密的没有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XX市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附件:1、定密审批表2、XX人民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3、XX人民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 印发 定密细则 通 知 报: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本院各领导发:本院各部门 (共印25份)XX人民法院办公室 20XX年12月10日印发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10、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上级部门标注绝密级的文件、通知,经制发机关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三条 机密级事项: 一、中级法院就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按键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重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

11、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损害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的敏感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正、副厅部级领导干部或在国内外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的重大案件。 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三、全省判处、核准和执行死刑罪犯的年度、月份统计数字及其综合材料; 四、上级部门标注机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四条 秘密级事项 一、市法院就审判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12、本细则所指的 “ 具有较大影响案件 ” 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涉港、澳、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在一个地区(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二、刑事司法统计资料; 三、法院枪支、弹药装备数量、型号、运输方案等情况资料; 四、检举揭发和正在查处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五、上级部门标注秘密级的文件、通知,经批准,需要转发的。 第五条 其他涉密事项 一、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各类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均属审判秘密,虽无需标注密级,但必须专门建立诉讼档案副卷,作

13、秘密文件管理; 二、院党组讨论的人事任免、调动情况和记录、讨论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和记录、内部组织法院考试的试卷、法院人员编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等,应按法院内部涉密事项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 第六条 计算机磁介质(软盘、光盘)和音像制品中涉及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其密级按载体中最高的密级确定。 第七条 法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国家有关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标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标识为 “ 绝密 ” 、 “ 机密 ” 、 “ 秘密 ” ,顶格标识再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 ” 隔开。

14、定密程序 第九条 法院在工作中起草的各类文件、通知,内部办的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各单位自拟的白头材料、报表等,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均需确定密级并注明标识。 第十条 确定密级的定密工作,由承办人员(拟稿人)提出具体意见,交该文件、材料的审核签发领导审定。承办人员是定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审核领导是定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一条 各庭、处、室、队起草的涉及保密的材料,由庭、处、室、队负责人最后定密把关。涉密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统计分析报表的定密,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定密把关。需编院文号、盖院印或通过院渠道发传真的秘密文件,除由院领导定密把关外,办公室负有协助领导把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院机关各单位起草的秘密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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