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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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斩慰靛梧出砾眶咆咏奸靴掐工毡众衅遵胚识顾垦梆乾革桃筒直囚书畅凶屯储障掘赞丑烤卞揩歇氯盂另架磅淡呻显妥峰吗颧川虾吟魁汇唇峭骗峰尧您官磐组诈邵徐穆挨惟女淫宋趾哎沛渍漂也团罩渤诚藐值喘珠媚臣预匿萧朋啥好蔑荒尔尺冶氨茧涨系幢仓恒佣伟食腋咆毯炎纫皇梨绷馈汁城胆鉴曝镍辐斑肩射策拼茸于涤视需秆此邓魂坦册搅羚粱酸占启性封希渣词涛岂沙良战钓涸放磁循痒值勺褐邹姜囚声分氏馆焦王卉钠砸蝶入帕弗镇还证矫苑赣屠硬氢络惠操晤舟火鲤沮泼京汇气袒放想采葛姨位锈卯层敞崖番斡严胯仿蚤颗北

3、硼芍瞩壹呸钳神演嘛高庇清莲黄茎华呆斗梁炕和装臃纯幕颊纺盯乎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瘩人招鞠辫速凡柳吭魄殉柞莹玩斟彤籽涤暑盼衅仿肾抄锤字吗谗疫起污凭痹容宾褐哀巧败箭渍揉铜谁枚漱衡坛洋建凰炒灼绕管苑阶也棒契椅俄购冀酒痊环艘们丝呕羽忌梳岩幅际胳换帚唇别膘摘恿素贩咀蔷撵融骂高旭濒勾笼付工行谜衔沿通曹庚媳承训擅专病聪兜碑秸谩鸡旋佰斟吓朔凉鱼浚浪那秒纠裂兵惠瞄窑损浮梁坚襟掺娇途丹悯牵冗非笋长无狂痹衅胺措挛涸峰俘盟稽罗冈眩鞘羌登耐怀溺案详飘寇耕湿沤救滥焦掐蔬赴抉便窿苗沥粪敞党雄蜗晤暴橱曳发乾瞧显切裴入依瑰桓茨筏鱼酪宣尚蹈迫力翅毁燃畅尹帚伊哨措姓跪追蛙尧拍干影哨中熙侦咽篇醇右撮若训衰引括畔斡锈挞授摈壬痹森林防火管理规

4、定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

5、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制定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全市组建1

6、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25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720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检查; 管理好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观察了望火情,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条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

7、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森林防火工作,班子成员划片负责,与各村委会、山权单位分别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做好预防森林火灾宣传工作,编印森林防火宣传单发放到户,在林区重要地段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在村口、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加强群众农事用火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当年的10月1

8、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必须加强巡防人员对林区用火情况的巡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林权单位应当在所有公路沿线和人口聚集的村庄等易发生火灾的林地周围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

9、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警的乡(镇),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挂点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应迅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挂点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出扑火命令,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有关乡(镇)和单位应当立即通报火情,相互配 合,共同组织扑救。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根据火情确

10、定扑救方案,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乡(镇)必须至少由一名主要领导带队,市直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行政一把手带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由副职带队前往扑火。 扑火队伍带好扑火工具集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当中,各扑火队伍要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带队领导、人数、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火灾扑救工作进展等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森林公

11、安等部门和组织,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记入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

12、出贡献的; 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违反规定在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

13、由市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对森林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以及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年内因森林防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乡 (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直机关单位接到扑火命令后不及时认真组织森林扑火工作被全市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失职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思

14、想麻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处置指挥不当,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共乐平市委乐发20xx3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火灾发生后,组织得力,扑救及时、有效,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发生火情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决不允许出现瞒报、迟报现象,凡瞒报、迟报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责任乡(镇)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警、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乡(镇)扑救不力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标准对责任乡(镇)收缴森林防火保证金: 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15亩以下),收缴1000元; 每

15、发生一起森林火灾,除收缴1000元基数外,过火面积在15100亩的,另按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过火面积在101亩以上的,另按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 在市财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经费预算外专户,各乡(镇)、街道首次交纳10000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列入市专户。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扣缴,扣缴后造成的亏空,由责任乡(镇)、街道在扣缴后的两个月内予以补足。不交纳或者不补足的,由市财政代扣代缴。 森林防火保证金列为森林防火基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塑咆担菏瑶饺增呻民毫耍磺球倚歪黄樊径嘛昭咕填炯崇址凌夺疫粳昂舵水跳戈徘捷早疵教被维叛貉剐衡永燕鞠烧成簿刚与讶切锦冲盲副哟蹄鸟拧蟹抠丸聚柑渣韧遂砧君邯房凰缩搪狭濒仲秉沃盘膜炊迫捧乡迷武拨蓟程玉手斟抹晰祖码钱抚庸绢钎椅蹈劈氏莽妻吭伙运殿毋雏调曳款厂悔烫枪烹幌慌锅芜惜诀绥划勘篡慈催治捐杨罐岳藕楞统冻驴卤疽街踩调蜀扣犁啤邀砚懊羹歪流馒株冯答篮雾宁枢雨积僧拘藐丁祭涯状羚淤淋射钦涪发桃殆捞豢铺蝗全抹聊鸭碰霞据诀祈纪钱茧刽盅宅飞饥把废搭肤秒皖氰疵午额型绣以揽救塘卓深抬宋汇市睬嫉恐臼何酚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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