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管理师-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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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法规的效力等级或法规的效力位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先法。2、范围: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法规的适用: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2、律效力,法律次之,第三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或省级以上法规相抵触。法规的特点:法是以对权力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法所规定的模式: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法的认可

3、: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由法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义务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权利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

4、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义务、维护公益义务、接受行政监督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义务。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的基本制度:一、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三、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限制

5、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四、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五、鼓励、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2011年我国节能目标:单位国内稳定值能耗下降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降低17%。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范围:依法对落后的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项目,对允许类高耗能项目应当从严审批、加强监督检查;除鼓励类项目外,不得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节能管理体制:一、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

6、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山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节

7、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现规定的3类能耗限额指标: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和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

8、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依法进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位: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具体办法制定:对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是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建设。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节约

9、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淘汰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用能产品和设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目录和淘汰期限,由县级以上人

10、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适用的制度。淘汰制度的对象是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是指已经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已超过国家的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或者在经济和技术上均有代替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类产品和设备将导致严重浪费能源的用能产品、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监管: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需按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1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为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高耗能产品实行能耗

12、限制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限期治理是指限定一段时间,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等措施,使其产品的单位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要求。能效标识:是能源效率标识的简称,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

13、标识。标注义务具体内容包括能源效率标注义务、说明义务和依法备案义务。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饿重要途径之一,自愿原则认证。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相比,其能耗指标处于国际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用能产品。节能产品认证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及中标认证中心进行自愿。节能激励措施: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实行有利于节能的税收政策和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就有利于节能的技术、产品进出口政策;实行节能产品项目信贷支持政策;实行节能产品、设备采购政策;实行节能价格政策、节能电价制度,推广节能

14、方法;实行节能表彰、奖励。价格政策: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测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运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能耗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电力需求测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满足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力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合理使用能源: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

15、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合理使用能源的原则: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用能单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并依据节能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对其进行考核制度。能源计量管理:是指通过采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合理设置能源计量装置,配置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和鉴定,落实能源计量单位管理责任等措施,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包括:1、建立能源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并保持其科学性、连续性和有效性;2、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3、按规定配备和适用合格的

16、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4、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纳、汇总的活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指用能单位在能源计量和统计的基础上,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工艺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识别存在的工艺缺陷、节能潜力和管理漏洞,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的主体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最大的产业,其能源消耗量约占全国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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