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承诺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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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书承诺函区别【篇一: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

2、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

3、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篇二:承诺书效力】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 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01年底回国,共在 尼泊尔工作两年。根

4、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 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 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 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 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 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5、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 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规定,下

6、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 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 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 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 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

7、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 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 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 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 规范的立法目

8、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 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 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 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 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一 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书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middot;

9、李建华 袁进平)p align=right 来源:中国法院网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 出异议的

10、,保证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 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 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 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11、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 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 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 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 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

12、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 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 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 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 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 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13、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 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 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 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 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三: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

14、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 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 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 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 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

15、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 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 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 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 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 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 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 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四: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11-10-14 09:13:00) 转载 标签: 分类:经典案例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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