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基于监管处罚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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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基于监管处罚情况地调查-会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基于监管处罚情况地调查 肖楠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 【摘要】本文通过对各监管部门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地监管处罚情况地详细分析,从而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历年来各监管部门地监管力度都有所加强,监管范围在逐年加大.从整体趋势上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多年地规范和发展,整体审计质量和规范性有所提高.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监管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地深刻变化,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

2、发展.截至2013年12 月31 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 209 家,注册会计师98 707 人,非执业会员95 069 人,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40 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地监管模式,接受多个部门地监管.在政府监管中,司法部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着监管.行业自律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200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地通知中提出,要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约束,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采取多种形式交流监管经验,建

3、立完善定期检查制度;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地作用,加强协会建设,严格自律约束,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地自律检查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不断丰富和创新行业自律手段. 因此,本文通过对各监管部门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地监管处罚情况地详细分析,从而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本文所涉及地数据均来自可公开获取地信息渠道. 一、司法部门、审计署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情况 司法部门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地监管处罚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对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承担地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相关地法律中都有较为详细、明确地规定.但对于民事责任,在我国已有地相关法律

4、法规中只进行了简单地规定.在曾经发生地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等一系列事件中,虽然相关事务所都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但都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6 年地湖北蓝田公司造假案首次明确了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事务所就可以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后,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地若干规定,首次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地规定. 审计署地主要职责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地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但自1995 年我国明确了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地统一管理权后,审计署逐渐淡出对注

5、册会计师行业地质量监管.2004 年5 9 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对16 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地会计师事务所20012003 年度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发布了审计结果公告2005 年第4 号(总第12 号)16 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发现14 家会计师事务所地37 名注册会计师出具地19 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对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地会计师事务所地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按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地规定应发现而未发现地重大问题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终止对该事

6、务所地委托,并且该事务所2 年内不得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由于司法部门、审计署及中国人民银行地职责限定,目前其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地监管主要起辅助作用. 二、财政部监管情况 财政部自1999 年起开始组织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每年向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在财政部地统一组织领导下,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都设有专门地会计监督检查机构,两者各有侧重、相互协调.专员办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地大型事务所地执业质量,每3 年全部检查1 次.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地非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每5年全部检查1 次.截至2013

7、年年底,财政部共发布了28期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从处罚数量上看,财政部2005 年以前抽查地事务所数量较少,年平均检查75 家、处罚12 家.2006 年,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地重要批示精神,财政部加大了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事务所执业质量地检查力度,当年检查数量达到了637 家,是2005 年检查数量60 家地10 倍多;当年处罚数量也有所增加,共处罚了88 家事务所.2007 年是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地第一年,为了推进新准则地有效实施,财政部再次加大了对企业和事务所地检查力度,检查地事务所数量达到了1 198 家,处罚数量也达到

8、215 家,处罚数量为历年最多.自2010 年以后,财政部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覆盖面更加广泛,每年检查总数都达上千家,但自2007 年以后对于事务所地处罚数量有所减少,2012 年共检查1 675 家,处罚数量仅为143 家.从处罚地比例来看,处罚数占检查总数地比例最高为2005 年地48.33%,自2008 年后处罚比例逐年下降,2012 年处罚比例仅为8.54%. 从处罚类型上看,财政部所采取地处罚类型主要包括:约见谈话提醒、下达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解散等.其中最严重地处罚是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解散,但这种处罚

9、数量较少,主要在2007 年、2008 年财政部加大了处罚力度时所采用.财政部使用最多地处罚措施是警告,比例达到了43.55%.此外,暂停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下达整改通知书等处罚也较多采用,使用比例均达到了15% 以上.从2009 年开始,财政部主要采用约见谈话提醒、下达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措施对事务所进行惩处,每年比例约为50%,处罚力度趋于缓和. 三、中国证监会监管情况 证监会在1992 年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对事务所审计质量地监管.证监会主要通过查处违法违规上市公司,从而对参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地事务所进行检查.1993 年,证监会对事务所开出了第一份罚单.1993

10、1997 年间,证监会共出具了7 份对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地处罚决定. 从处罚数量上看,20012013 年,证监会共发布了585 个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于事务所地行政处罚公告45 个,占比8%.2001 年,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公告30个,2013 年增至76 个,处罚数量逐年增加,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地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证监会对于事务所地处罚占所发布地行政处罚决定总数地比例最高为2002 年地22%,最低为2006 年地3%,对于事务所处罚地总体趋势是下降地. 从处罚类型上看,证监会采取地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或整改、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其中

11、最严重地处罚措施是暂停执业资格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但仅于2013 年采用过2 次.证监会使用较多地处罚是罚款、警告和没收违法收入,三种处罚措施比例合计达90%,其中罚款使用最多,比例达到了43%.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行业自律监管.2004 年,中注协建立了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了首次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对事务所实行5 年一个周期地系统性全面检查.这标志着由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自律惩戒制度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构成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地基本形成.2007 年,中注协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12、资格事务所地检查周期由5 年调整为3年,并由协会直接组织检查,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地趋同.2009 年,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制度上明确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在对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面地职责分工. 2011 年,中注协再次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地目标是:围绕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地检查理念,转换监管模式,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专兼职检查队伍建设

13、;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巩固监管制度国际趋同成果. 中注协自2004 年建立并开始执行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截至2013 年年底已连续实施了10 年. 从处罚数量上看,2004 年中注协检查事务所总数为824 家,随后逐年增加,2012 年为1 525 家,2013 年为1 515 家,中注协每年检查地事务所总数大体上呈逐年增长趋势,近年来检查地事务所数量均较多,自2009 年起年检查数量均在1 500 家以上,总体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062013 年中注协对于事务所

14、进行行业惩戒总数为1 052 次,其中20062011 年处罚数量逐年下降,2006 年为145 次,到2011 年仅为88 次;而20112013 年处罚数量有所增加,2012 年进行行业惩戒122 次,2013 年为159 次. 从处罚类型上看,中注协对于事务所行业惩戒主要有三种方式,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训诫.其中,最严重地处罚是公开谴责,使用比例为22%,使用最多地处罚是行业内通报批评,比例达56%.2010 年后行业自律监管中增加了训诫地处罚方式,使用比例为22%,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地处罚方式使用有所减少,但总体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受到监管

15、处罚情况地总体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主要地审计执业质量监管机构,司法部门、审计署、人民银行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质量监管中主要起辅助作用.在监管广度方面,财政部和中注协对于事务所地监管范围最广,监管次数也最频繁.在处罚力度方面,财政部地处罚措施最为严厉,可以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解散;其次是证监会,其最重地处罚是暂停执业资格和证券市场禁入;中注协由于是行业自律机构,采用行业惩戒措施,因此相比财政部和证监会来说处罚力度较弱,其最严厉地处罚是公开谴责.但3 家机构都较少采用严厉地处罚措施. 通过对各年度地监管处罚情况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各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监管地力度都有所加强,监管范围在逐年加大.财政部从1998 年开始每年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抽查,从最初地82 家逐渐增长到现在地1 000 多家;中注协从2004 年开始实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每年检查面基本都达到了20% 以上.特别是在2007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颁布实施后,为了保障新准则地施行,各监管部门都着重加强了对于事务所地执业质量监管.另一方面,尽管监管机构地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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