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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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法2007118)(2007年6月20日)1、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评定标准共41项。2、 结果评定:(1)缺陷项目20%,符合办法。(2)缺陷项目20%的,不符合办法。项目序号评 定 内 容一、人员1受权人和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2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4受权人在行使转授权工作前,应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二、文件

2、5明确受权人和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准则、岗位职责。6明确受权人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地位。7明确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准则、岗位职责。8明确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9明确决定权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10明确否决权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11明确转授权的工作程序。12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内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或增补。13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三、备案14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所

3、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16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授权书副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项目序号评 定 内 容四、培训17制定针对受权人、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18受权人和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19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经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2

4、0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文件,在文件生效前应对全员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1应对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办法有关内容的培训。22培训应建立培训记录,并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价。五、履行职责23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24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25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批准。26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办法第八条所列要求。27质量管理文件的最终批准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28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最终批准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

5、理职责转授的人员。29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最终批准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30不合格品处理的最终批准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31产品召回的最终批准应为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32决定权行使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33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应有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加具意见。34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应有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加具意见。35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应有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加具意见。36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

6、的活动应有受权人或接受受权人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加具意见。37否决权行使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38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9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40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41其它需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应沟通联系。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

7、07年6月20日以粤食药监法2007118号发布自2007年7月20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

8、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第六条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产品召回的批准。(四)参与对产

9、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

10、测和报告的职责;4.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第七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第八条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一)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五)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六)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七)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八)其它可能影响产品

11、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第九条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2、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八)企业全职员工;(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的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第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授权书格式文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和加具意见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加具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

13、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第十二条备案材料应包括:受权人名单、授权书副本、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体检证明、受权人培训证明等。备案书格式文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授权书副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四条受权人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受

14、权人可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转授权。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受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的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受权人须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企业应用文件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受权人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第十八条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三)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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