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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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国元黄山国元黄山 3 号号 集合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计划 资资 产产 管管 理理 合合 同同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目目 录录 一、一、 前言前言 . 1 二、二、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 2 三、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四、四、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 5 五、五、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 8 六、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

2、定定 . 13 七、七、 集合计划的展期集合计划的展期 . 14 八、八、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15 九、九、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19 十、十、 集合计划费用集合计划费用 . 19 十一、十一、 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分配 . 21 十二、十二、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23 十三、十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25 十四、十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6 十五、十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8 十六、十六、 集合计划合同变更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 29 十七、十七、 集合计划的终止

3、和清算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30 十八、十八、 风险揭示风险揭示 . 31 十九、十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35 二十、二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6 二十一、二十一、 其它事项其它事项 . 37 二十二、二十二、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 3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1 一、一、 前言前言 为规范国元黄山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

4、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国元黄山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 称 “集合计划合同” ) 。 本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国元黄山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

5、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签署风 险揭示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 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 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

6、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 212 号文),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2 二、二、 集合集合计划计划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一)(一) 委托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二)(二) 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人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

7、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 (0551)2207388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 (三)(三) 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8560794 中国民生银行网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3 三、三、 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基本情况 (一)(一) 名称和类型名称和类型 名称:名称:国元黄山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二) 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

8、例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新股申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资产组合比例 为: (1)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20%100%; 其中:a)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比例:030%; b) QDII基金的资产比例:020%; (2)股票的资产比例:040%; (3)权证的资产比例:03%; (4)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资产比例: 080%; (5)现金类资产在开放期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货币市

9、场基金和7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 合比例不符合以上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三)(三) 目标目标规模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规模上限为25亿元,在存续期内不设目标规模。 (四)(四) 存续期间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8年,设置展期条款。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4 (五)(五)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参与价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

10、.00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集合计划单位。 开放期内,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六)(六) 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 推广对象:具备相应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法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委托人应已经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 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的红 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七)(七) 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的条件和日期 1、

11、本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自推广之日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存入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的备付金账户,不作它用。集 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2)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不含管理人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 超过1亿份,且委托人不低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时,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成立后 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和验资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告。

12、 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说明书及 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2、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的网站发布本集合计划的成立公告。 3、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未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或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发生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2)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管理人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按实际预存天数加计银行活期储 蓄存款利息,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委托人。 (3)

13、如本集合计划不成立,管理人承担为本集合计划支付的推广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5 (八)(八) 开放期和封闭期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 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和转换等业 务。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期间为封闭期。 四、四、 推广期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集合计划 (一)(一) 集合计划的推广期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推 广期为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

14、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二)(二) 集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必须按份额认购, 单个委托人的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三)(三) 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参与(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价格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参与(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集合计划单 位。 (四)(四) 参与(参与(认购认购)费用费用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缴纳参与费,参与费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其参与费率随参 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参与费率不超过1。 参与金额(参与金额(M) 参与费率参与费率 M50 万元

15、 1% 5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3-1-6 (五)(五) 认购认购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的计算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参与价格 例: 某委托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集合计划, 如果推广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20 元, 该笔资金所对应的参与费率为 1%,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参与费用=100,0001=1,000 元 净参与金额=100,0001,000 = 99,000 元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16、(99,000120)/1.00=99,120 份 即委托人投资 1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加上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120 份集合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六) 参与(参与(认购认购)程序程序 1、合格委托人身份的认定 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在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 特征、风险等情况,明确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应向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资产与收入 状况,表明自己已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填写客户投资风险调查表,并承诺 其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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