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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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铁总运2015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局设备监造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调整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的通知 (铁总劳卫2014 318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对机车车辆等铁路装备整车及 重要零部件(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 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 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 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 专业判

2、断。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 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 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 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 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 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 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 车辆目录 (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 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 架桥机(组)车辆、接

3、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 2 种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第六条 监造人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 为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 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适用 范围内的产品未经监造的,机车车辆整车(机)不得上国铁线路 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 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 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等采购人在与生 产企业签订采购、维修合同时,应明确

4、生产企业须为监造工作提 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监造期间必要的办公场地、设施及检 测计量器具、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局监造管理职责应包括: (一)代表总公司负责管理辖区内机车车辆产品监造业务, 承担相应监造履职责任。 (二)组织完成相关机车车辆产品的监造任务,确保监造工 作质量。 (三)负责落实总公司机车车辆监造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持 监造工作的相对独立,确保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认真履行买方代 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核查结论客观、真实、公正。 (四)负责辖区内监造项目部的指派、组织和管理工作。对 于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机车车辆产品的重要的、长期保有较稳 定

5、的制造/维修业务的供应商,铁路局原则上应派出人员数量、构 3 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 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 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第十条 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 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监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作业指导书) , 指

6、导监造项目部具体实施产品监造工作,完成各项监造任务。 (三)建立实施巡视检查制度,对监造项目部监造工作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造项目部及其人员日常评价及考核工作;组织 开展标准化监造项目部的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的推荐、选拔、 培训、考核、任免工作。 (六)加强监造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监造人员的业务培训、 技术交流、协作和人员交流等活动。 (七)做好与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反馈,参 加管内监造项目部和企业的重要沟通会议;统计、汇总、分析管 内监造工作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反馈。 (八)按照相关规定,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

7、,做好监 造项目部及监造人员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监造项目部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履行合 同(协议)规定的监造义务,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开 展监造工作。 (二)拟订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规范行使对工序产品和竣工产品的签字确认权。 (五)按照规定签发产品/工序暂停接收通知书,要求生产企 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六)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相关方反馈、报告相 关监造信息。 (七)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监造项目部内部各项基

8、础管理工作。 (八)对从工作中获取的与监造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应遵循 有关保密的约定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及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设备监造处处长和副处长、 监造项目部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监造代表一般应具有 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产品设 计、工艺、制造、检修、质检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熟悉所监造 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能够准确判断 和正确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问

9、题。铁路局新聘监造人员 应经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设备监理专 5 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在监造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获取 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利益。 (二)不得签认存在缺项、数据不符、质量缺陷未消除的记 录,不得出具不实的监造报告。 (三)不得随意改变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不得随意降低技 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未经总公司允许,监造机构不得承担监造范围之外的 设备监理、监造业务;监造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设备监理、 监造单位。 (五)不得泄露买方和生产企业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0、第三章第三章 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造范围包括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具体监 造范围见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范围、产品核查方式及外购产 品复核范围 (附件1)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产品,监造项目部均须按规定对 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下分别简称过程核 查和产品核查)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过程核查的方式包括对事先确定的文件见证点 ( 点) 、现场见证点(点) 、停止见证点(点)进行见证,以及 对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定期巡视和对其它工序进行不定 期巡视: (一)文件见证点(点) :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 6 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

11、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有 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由生产企业提交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现场见证点(点) :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的过程、 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如监造人员不能 到场见证时生产也可继续进行的监造控制点。不能到场见证时, 执行文件见证点的要求。 (三)停止见证点(点) :由监造人员现场见证并签认后方 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未经监造人员确 认则生产不能继续进行的监造控制点,是在文件见证的基础上开 展的现场见证活动,同时核查实物质量。其中,外购重要原材料 和零部件的入库鉴定、重要区域关闭前的检查、适用范围内产品 的竣工核查均应设为停止

12、见证点。 前款所称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 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类见证点及日常巡视核查的重点内容是生产企 业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管理是否满足要求: (一)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经 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工装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是否完善;关键 工装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校验、 校核、标定和日常点检。 (三)零部件及原材料的采购、加工、检查、防护、运输、 入库、保管、标识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卡片和作业指导书等工艺 文件是否适宜,相关操

13、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并规范 7 操作。 (五)企业的加工、组装、仓储等环境(温度、湿度、光照 度、清洁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对生产现场的人员、机器、 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的管理是否有效。 (六)企业是否配置了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手段,管理、维 护保养等制度是否完善;相关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和带有数值要 求的工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产品核查的方式分为全数核查和抽样核查。规定为 全数核查的产品原则上不得改为抽样核查,规定为抽样核查的产 品可根据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加严抽样标准,直至全 数核查。实际工作中采用抽样核查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程序实 施。 铁路车辆

14、产品抽样核查管理办法另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具体监造项目的过程及产品核查的方式和内容应 在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时确定。 第四章 监造依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设计、制造、运用,直至淘汰报废整个寿命周 期内,机车车辆整车(机)相关阶段的监造依据分别如下: (一)设计定型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列入总公司、铁 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的新型机车车辆在设计定型期 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设计定型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指定或委托 方提供的科技开发合同 、相关单位审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 技术条件或方案评审结论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由企业 自主研发的、未列入总公司及铁路局等单位科技研究

15、开发计划项 目的新型机车车辆,企业向监造项目部提出监造申请的,总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监造。 8 (二)试制(修)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在机车车辆造修 企业机车车辆试制(试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试制(修) 期间,监造项目部以有合法来源的图样、总公司核准的相应的技 术条件、标准、规范、规程、图册等为主要依据开展监造工作。 (三)批量生产期间的监造,是指监造机构对已获得相应的制 造、进口、维修许可证(资质)的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在机车车辆 批量制造、维修期间所开展的监造工作。批量生产期间,监造项 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或铁路局等单位与机车车辆造修企业签署的 采购、维修合同及相关监造约定等开展监

16、造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车车辆零部件的监造依据: (一)由总公司、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监造 项目部主要依据总公司等买方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的合同、协 议等开展监造工作。 (二) 由机车车辆主机企业采购并装用在监造范围内整车 (机) 的零部件,监造项目部开展监造工作的实际依据是整车(机)采 购/维修合同、协议。 第五章 监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总公司、 铁路局组织以集中方式采购的零部件,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在 铁路机车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 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主机企业对其采 购、外包的适用范围内的零部件,应在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 议)中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 品接收准则 ,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 9 依据,监造项目部据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设备监造处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产品接收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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