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港股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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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代理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 ,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

2、甲方承诺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三)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四)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五)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六)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代甲方名义持

3、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三)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四)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

4、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五)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六)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二章委托代理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

5、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签署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同书 (以下简称“客户合同书 ”) ,就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指的账户开立、委托代理等事项作出了相关约定、安排。甲方已经开立沪市 A 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

6、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7、第八条 乙方接受的,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关于本条约定委托方式的操作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等内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客户合同书为准。第九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

8、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因甲方发出无效委托导致的一切的结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

9、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

10、统;(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在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相关结果均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

11、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具体以乙方公布为准) 。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明细单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

12、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

13、证件严重失实的,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五)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六)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声明与承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清算及交收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14、简称“香港结算” )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此可能产生的结果、风险、损失由甲

15、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

16、的对应交收日。第二十八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二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向乙方交纳佣金,同时,还应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三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足够的可用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三十二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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