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待抵扣进项税账务处理的方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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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的演变关系。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整理如下:一、关于待扣税金与待摊费用的问题。待扣税金是以前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科目,因为按以前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进项发票必须付款后才可以抵扣,因此如果没付款的进项税额可以先挂在此科目,待付款后再转入应交税金科目。目前已经不需这样处理,没付款也可以正常抵扣。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可以灵活运用此科目,比如说工业企业,原材料已到并已投入生产,且产品都已销售,但购原料发票未到。此时要结转成本。按正常是暂估成本,待发票到后再冲回,此时再做一笔正确的分录,

2、这样操作起来很麻烦。有人认为此时就可以运用待扣税金科目了,如果发票未到,但已经确认好货款,可以先把进项税金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这样既不影响成本核算也不影响应交税金科目,简单好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下月发票到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也有一些地方用待摊费用代替待扣税金,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下月发票到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PS:1、目前有一些税务会计教材里面就是这样的说法,涉及到存在尚未认证进项税发票,由于当月没收到或者尚未认证,而在下月再认证的

3、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2、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代替“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效果其实是一样的,把税务上不允许当月抵扣的进项税作为一种资产挂账而已。3、不过,目前来看,待扣税金和待摊费用都是较老版本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科目,新准则是允许根据企业情况设置一些科目的,这两个科目还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不过继续使用这样的科目并不太切合新准则的思路。也有一种做法是用“其他应收款-进项税”来代替,不过这样实际上还是存在核算不太明确之处。实际上,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在“应交税金”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来进行核算。二、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

4、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抵扣期长达半年,所以当月发票确实存在隔月后抵扣的可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规定: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这种情况必然存在待抵扣的进项税挂账,其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者:借:原材料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贷:应付账

6、款认证后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待抵税金)三、未认证发票,按暂估入账未认证时,估价入库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认证当月正式入库先冲回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红字)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红字)再入库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PS:1、待抵扣进项税额只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该科目,它和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一样,都是为了核算增值税而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而不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2、辅导期如果没有发生什么特殊问题,一般纳税人就可以申请转正了,此时当期进项税发票就可以当期抵扣了,因为辅导期造成的进项税挂账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时当然也就没必要使用“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个科目来过渡了。3、对于材料入库,发票当月未收到的情况,实际上还是用材料暂估入库的方法来处理比较合适,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所以实际上增值税是不需要暂估的。人为的来暂估增值税进项税,而又不能进行实际的抵扣,应该是属于画蛇添足。应该说,只有在确定了材料成本和增值税的具体金额,为了保证暂估数据较正确的前提下,对进项税进行暂估才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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