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分析与工程合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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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合同的生效1、 合同生效的概念2、 合同生效的时间3、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1、 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2、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3、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1、 无效合同2、 可撤销的合同3、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四、小结合同效力分析与工程合同实践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不表明合同已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要对其效力依法加以确认。经确认,具备法

2、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则是有效合同,反之,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或者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的,则是无效合同。一、 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即法律”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它具有国家力量保证合同得以履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如果合同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就有可能任意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一方当事人任

3、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或由于当事人违约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遭到严重破坏。除了依靠法律体系保证合同的效力外,合同自身也设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合同的担保,但缔约的一方不能够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失效时,另一方通过担保可以获得补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失效后,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2) 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应当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2、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与

4、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有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地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成立的合同才开始生效。因此,合同生效的时间对于合同的旅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大多数工程合同,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这已经成为大多数标准合同文本的惯例。所以,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往往以签订合同视为工程开工,而不是以工程实际开工为开工。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5、(1)附条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规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一般说来,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合同立即生效,在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的风险和损失,使合同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有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

6、,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再合同中附条件。第三,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第四,条件必须合法。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共道德。第五,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通常分为两种,即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所谓附

7、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二、 效力待定合同1、 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待定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欠缺所造成的。由于存在着这种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此种

8、瑕疵并非不可治愈。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生效,由于这种承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经过追认而有效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大都希望合同有效,并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有权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的宣告此类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

9、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缺乏缔约能力的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有关合同。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由于效力代订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

10、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2、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方 面 合 同 法 规 定 了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为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l)主 体 不 合 格 的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主 要 是 指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后 , 合 同 有 效 。 纯 获 利 或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的 , 不 必 追 认 。 相 对 人 可 催 告 法 定 代 理 人 1 个 月 内 追 认 , 法 定 代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视

11、 为 拒 绝 。 合 同 被 追 认 前 , 善 意 的 相 对 人 有 撤销 的 权 利 。 (2)无 权 代 理 人 订 立 的 效 力 待 定 合 同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 代 理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 必 须 经 过 被 代 理 人 的 追 认 才 能 对 被 代 理 人 产生 法 律 拘 束 力 , 否 则 , 后 果 由 行 为 人 承 担 。 相 对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理 人 1 个 月 内 予 以 追 认 , 被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视 为 拒 绝 。 被 追认 之 前

12、, 善 意 相 对 人 有 撤 销 的 权 利 。(3)是 无 处 分 权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权 利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经 权 利 人追 认 才 有 效 。 无 处 分 权 的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 经 权 利 人 追 认 或 无 处 分 权 的 人订 立 合 同 后 取 得 处 分 权 的 , 合 同 有 效 。3、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特 点 :1、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 但 合 同 因 缺 乏 处 分 权 、 代 理 权 或缺 乏 行 为 能 力 而 效 力 并 不 齐 备 。2、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效 力 , 既 非

13、 完 全 无 效 , 也 非 完 全 有 效 , 而是 处 于 一 种 效 力 不 确 定 的 中 间 状 态 。3、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是 否 已 经 发 生 效 力 尚 不 能 确 定 , 有 待 于 其 他行 为 或 事 实 使 之 确 定 。效 力 待 定 引 起 的 原 因 : 1.狭 义 的 无 权 代 理 。 2.限 制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 3.无 权 处 分 。 4.债 务 承 担 。案 例 分 析案情回放:为庆贺小红的 12 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 500 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 14 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

14、100 元的电动玩具 1 个。3 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小红的母亲要求小杰返还古筝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律师解析: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互易标的物价金数额较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该交易与当事人

15、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有效合同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两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互易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2、与一般效力未定的合同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本案双方当事人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对合同进行了追认,缺一不可。本案中,小红的法定代理人于 3 个月后知悉互易行为,未超出我国法上一般规定的 1 年除斥期间,因此其承认或否认权并未消灭。小红母亲主动将电子玩具退还,并请求小杰将古筝退还,上述请求权的行使应该推定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互易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的效力未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自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

16、因此,小红的母亲请求小杰返还古筝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支持。(L)三、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 无效合同1.1、 概 述合 同 依 法 成 立 , 便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依 法 成 立 的 含 义 , 不 仅 包 括合 同 订 立 过 程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而 且 包 括 已 经 成 立 的 合 同 应 当 符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生 效 要 件 。 凡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件 的 合 同 , 不 能产 生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从 而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所 谓 无 效 合 同 是 相 对于 无 效 合 同 而 言 的 , 是 指 合 同 虽 然 成 立 , 但 因 其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 可 见 , 无 效 合 同 是 已 经 成立 的 合 同 , 是 欠 缺 生 效 要 件 ,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 不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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