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考重点.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9109581 上传时间:2019-09-1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0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自考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自考重点.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偶婚制: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

2、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

3、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2014-4-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

4、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2013-1-31.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答: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3)文化教育职能。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12-10-31.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

5、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亲属制度14-10-26.禁婚亲: 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2013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12-1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2-1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自然血亲: 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09-10-27.拟制

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08-1-26.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10-10-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结婚制度12-10-28.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010-1-27.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09-10-2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7、。09-1-30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08-10-27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六礼”:是指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06-10-26.劳役婚: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必须为妻家服一定期间的家务,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简答12-1-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09-10-31简述结

8、婚合意的有效条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08-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06-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答: 第一,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第二,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9、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第三,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05-10-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

10、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惟一原因。论述5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答:(1)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未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该填补的空白。现行婚姻法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3)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

11、和减少婚姻纠纷。(4)同外国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姻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09-10-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06-10-33.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

12、注意事项。答:(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要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婚姻法目前尚未有关于婚约的的规定。(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但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婚约属事实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12-10-29.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

13、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婚后仍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2010-1-28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1.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06-10-27.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3.夫妻同居义务:

14、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简答2014-4-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答:P127-1282013-1-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

15、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11-10-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答:(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12-1-33.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我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第四,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