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处两虚一逃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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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查处“两虚一逃”行为 一、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

2、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公司的发起

3、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

4、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

5、出资行为。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

6、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

7、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

8、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从这三个违法行为的概念、构成条件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对注册资本的概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可以对这三个违法行为加以区分。所谓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实缴主要是内资企业,认缴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9、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在外资企业中对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还做了规定,目的是限制外资企业银行贷款,强制的吸收外资。 (一)、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

10、,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1 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2 行为欺诈的对象 从其概念中可以知道,本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

11、关实施的。 3 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

12、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

13、本不符。4 行为发生的时间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案例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成立公司虚报注册资本9万元的案件,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这家公司的老总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处被告人、公司会计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由某、李某以“利成家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存入现金元,后伪造金额为万元的银行对账单、询证函、缴款单,并据此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验资报告,诈骗工商局为其注册成立“利成家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由某和李某在此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9万元,后被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公安机

14、关根据银行的报案将由某、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由某、李某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案例二:虚报注册资本被处罚金 利用公司改制之机虚报注册资金50万元,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3年8月份,许某利用其经营的原沈阳东方环保设备厂改制为沈阳市东方环保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之机,在未投入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金50万元,取得了沈阳市东方环保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取得了虚假的验证报告,进而达到欺骗工商管理部门,领取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目的。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法院最后酌情依法从轻做出判决,罚款2.5万元。 (二)、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1 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题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2 行为欺诈的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 行为方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 )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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