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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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

2、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第三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

3、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复查不合格是指:(一) 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二)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三) 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四) 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第五条 新生经健康状态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医院和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由校医院报招生办批准,可离校医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本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至第

4、二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不具有正式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由学校和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准学籍,已交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确认需离校医治的学生应在接到招生办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准学籍。凡属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规定,以弄虚作假手段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已交费用不退。第六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学年注册(秋季学期开学时)和学期注册(春季学期开学时)

5、两次进行。学生学年注册时通过交纳学费及报到取得或保持学籍,学期注册时通过报到保持学籍。学生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第七条 学生在进行学年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待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持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无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学校不予注册。学生进行学期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无论学年注册还是学期注册,学生开学两周后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第八条 学年注册时,学生按规定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将暂缓学籍注册。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情况包括:(一)

6、 未获得助学贷款等资助抵交学费者;(二) 不符合学校学费减免规定,不能减免学费者;(三) 无任何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者。第九条 暂缓学籍注册时间为自学年注册日起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年电子注册截止日止。第十条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将不享受已注册学生的全部权利,学生完成学费交纳,恢复正常学籍状态。第十一条 暂缓注册期结束仍未交纳学费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 无论因何种原因已退学者;(二) 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开除学籍者;(三) 不符合学校其他有关注册规定者。第十三条 已被取消或按学校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不能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一) 被取消学

7、籍的学生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注册手续仍为无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二) 按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最终处理决定未发布前可选择不注册退学,也可选择按正常情况交费注册,取得准学籍;学校在注册日后一个月内必须公布对该类学生的最终处理决定,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在校学习或退学。第三章 学分管理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制管理是指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达到学校要求的学分积点并完成学校要求的其他学习任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要求,即取得申请学位资格;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

8、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的所有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均记学分;第二课堂为常规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学生必须取得学校要求的第二课堂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达到考核标准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取得学校要求的第二课堂学分,符合学校的其他相关要求,方可取得毕业和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第十六条 有关学分的定义、学分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为依据。第四章 课程修读第十七条 课程修读是指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过程。学生应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

9、案和学校的教学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进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的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学生可以在培养方案所确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九条 学生学有余力,在学校可提供的教学条件下,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可以选修专业培养方案外的部分课程,同时,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不及格,学校为其提供重修机会。修读的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即71分(含)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以依据学校有关

10、规定和协议,并根据学生经学校批准的申请,将学生在外校(含国外学校)修读的全部或部分课程学分转为其培养方案所对应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第二十三条 有关课程修读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为依据。第五章 成绩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做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第二十五条 教师或主管部门对学生第二课堂学习、活动情

11、况的评价是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课堂完成情况是学校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的重要指标。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含免听考试),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我校的学习成绩考核包括试卷笔试、口试、提交课程论文、完成实验、实习报告等多种方式。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分等级。(一) 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所有课程、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能否取得学分均以成绩及格、不及格作为衡量和认定标准。(二) 必修课、选修课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成绩给出,以60分为及格成绩;考查课程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给出,以通过为及格成绩。(三)

12、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一律采用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制给出,以合格为及格成绩。(四) 专业实习、实验报告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给出,以通过为及格成绩。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按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第二十九条 为区别在取得相同学分的情况下学生成绩的优劣,学校采用积点制评价方法。以百分制、五级制评价的成绩可按等级折合为学分积点。学分积点的计算办法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为依据。第三十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负责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申请期,学院不再受理。第三十

13、一条 教务处是学生成绩的最终确认、审定机构。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体育课成绩核定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成绩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选专业第三十五条 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普通高等学校转入另外一所普通高等学校的转变学籍管理归属的行为;转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由原所在专业转入另外一个专业的转变学习方向的行为;选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根据学校

14、的有关规定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在基本完成公共基础课基础上选报专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1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2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 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本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市教委同意,即可办理转学手续;3跨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

15、在地公安部门。(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从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应予退学者;5不符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或学院提出要求,经学生本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1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2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自主选择跨学院转专业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允许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的规定执行。3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或按照学校要求并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转变,要求学生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并经学生同意可转入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1拟转入外语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拟转入其他专业入学未满一年者;2处于准学籍状态者;3拟转入专业属于不同教育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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