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集团燃料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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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电企业燃料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燃料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管理,对燃料计量、采样、制样、化验环节以及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保障火电企业燃料计量和质检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燃料管理水平。第三条 分(子)公司、火电企业要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国电集燃201528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燃料技术监督体系,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保证燃料技术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

2、公司、火电企业。第二章 燃料技术监督范围和主要指标第五条 燃料技术监督范围包括:(一) 入厂煤计量和质量检测监督;(二) 入炉煤计量和质量检测监督;(三) 燃油(气)计量和质量检测监督;(四) 库存煤监督;(五) 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测结果监督;(六) 设备检定及性能试验监督;(七) 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八) 燃料技术培训监督。第六条 燃料技术监督主要指标(一) 入厂煤和入炉煤检斤率;(二) 入厂煤和入炉煤检质率;(三) 入厂煤与入炉煤干基高位热值差 为排除全水分对入厂煤与入炉煤热值差的影响,燃料技术监督采用干基高位热值进行比较。;(四) 存查煤样抽检率、合格率指由火电企业内部开展的

3、存查煤样抽检工作。抽检率:抽查煤样占总煤样的百分比。合格率:抽查化验合格项目占总化验项目的百分比。;(五) 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投运率,包括:自动计量、自动采样、自动制样及系统综合投运率;(六) 计量器具和采制化仪器设备的检定率;(七) 煤炭采制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第三章 入厂煤计量和质量检测监督第七条 火电企业入厂煤验收工作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入厂煤检斤率、检质率达到100%。第八条 入厂煤必须车车计量、采样,批批制样、化验。第九条 火电企业必须设置入厂煤标准化验室。化验室检测环境和仪器配备应满足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DL/T520)、中国国电集

4、团公司火电企业入厂煤炭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国电集燃2011702号)以及燃料智能化管理的要求。第十条 入厂煤计量监督。(一) 火电企业要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要求配置入厂煤计量器具。铁路运输入厂煤使用轨道衡计量,汽车运输入厂煤使用汽车衡计量,船舶运输入厂煤通过水尺或皮带秤计量,以水尺计量的,需要通过皮带秤计量进行复核。以煤炭净重作为计量结果。(二) 对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要求。静态计量器具(汽车衡、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2级。动态计量器具(动态轨道衡、皮带秤)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三)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校验的要求见第八章。第十一条 入厂煤质量检测监督。(一) 入厂煤采

5、样1. 火电企业必须安装入厂煤采样机,实现全断面/全深度自动采样,自动采样率达到100%煤泥、大块原煤等情况,经批准可不纳入考核。2. 入厂煤采样机技术参数应满足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DL/T 747)、煤炭机械化采样系统技术条件(GB/T30730)的要求,并且接入燃料智能化集中管控系统,具备按设定方案自动采样的功能。3. 采样方案的精密度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且无实质性偏倚。4. 每月对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进行评定,确保采样代表性,保存相关记录。5. 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自动记录采样信息,包含:来煤批次、采样编码、采样时间、采样点数、煤样重量以及缩分比等

6、。6. 采样机能够适应无烟煤和烟煤全水分18%、褐煤全水分40%,标称最大粒度100mm的原煤,采样过程不堵煤。7. 皮带煤流采样机能够满足至少一分钟采样一次此要求是为了提高采样代表性,未达到此要求的设备要逐步改造实现。,破碎、缩分、弃料等环节保持足够裕量,集样桶要有足够容量,并有防止水分损失的措施。8. 车厢采样机覆盖全车厢,无盲区、随机布点、全深度自动采样。采样器设置缩分挡板时,挡板高度和弃料口高度应在同一平面,且配置的集料斗容量至少能满足收集3个初级子样留取的煤样量而不溢出。9. 入厂煤采样优先采用皮带煤流采样方式。采样机安装位置优先选在皮带中部,尽量与电子皮带秤位置相近,确保计量煤量与

7、采样煤量相符。10. 采样机必须按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DL/T 747)、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 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GB/T19494.3)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二) 入厂煤煤样制备1. 火电企业必须配置入厂煤自动制样机,并配备必要的常规制样设备。2. 按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煤样制备。3. 自动制样机具备自动称重、定质量缩分功能,能够制备全水分煤样、存查煤样和一般分析试验煤样,且各粒级留样量满足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中最小质量的要求。4. 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制样信息,包含:制样时间、来煤批次、制样编码、共用煤样

8、以及制备好的全水分煤样、存查煤样和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重量等。5. 自动制样机必须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三) 入厂煤化验项目及周期1. 化验项目至少包含煤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必要时,对煤的磨损指数、可磨性指数、煤灰熔融性、煤灰成分以及煤中碳、氢、氮、汞、砷、磷、氟、氯元素分析进行送检化验。(见表1)表1 入厂煤化验项目及周期序号化验项目化验周期1全水分批批化验2工业分析3全硫4发热量5碳、氢、氮每季度/必要时6汞、砷、磷、氟、氯必要时7磨损指数、可磨性指数、灰熔融性、煤灰成分必要时8非常规项目*必要时*注:非常规项目指,灰比电阻

9、、煤着火温度、煤燃烧分布曲线、煤燃尽特性、煤着火稳定性和煤冲刷磨损性试验。2. 入厂煤化验应及时,要在样品制备完成24小时内完成化验,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3. 全水分化验项目应在煤样制备后立即检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检测的,则应将之准确称量,置于密闭容器中,待检测时应进行水分损失补正。4. 计算低位发热量的氢值必须使用实测值。有条件的火电企业应批批化验氢值,不具备测氢条件的火电企业应按矿别/煤种每季度送检氢值。(四) 入厂煤存查煤样至少保留2个月。第四章 入炉煤计量和质量检测监督第十二条 火电企业必须对入炉煤进行检斤、检质,检斤率、检质率达到100%。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必须安装电子皮带秤

10、、皮带煤流采样机对入炉煤进行检斤、采样。每条输煤皮带配套独立的采样机,自动采样率达到100%。第十四条 入炉煤质量检测必须使用皮带煤流采样机所采的煤样制备分析煤样,不能使用制粉系统的煤粉样替代。第十五条 入炉煤计量。(一) 入炉煤计量采用电子皮带秤称量。皮带秤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二) 皮带秤必须接入燃料智能化集中管控系统,计量数据实时上传。(三) 皮带秤与皮带输送机设置联锁功能,如皮带秤不能计量时,系统发出声、光信号提示,应及时切换设备。(四) 皮带秤必须有校验措施,优先采用实煤校验,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具体见第八章。第十六条 入炉煤质量检测。(一) 以每值的上煤量为一个采样、制样和

11、化验单元。(二) 化验项目至少包括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见表2)。化验数据自动上传,化验报告自动生成。表2 入炉煤化验项目及周期序号化验项目化验周期1全水分每值2工业分析3发热量4全硫5元素分析每季/必要时6灰熔融性每季/必要时(三) 每天入炉煤化验结果应以每个化验单元和对应的煤量进行加权计算,作为正平衡计算煤耗的依据。(四) 每季度首月对上一季度的入炉煤综合样进行送检,化验项目为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元素分析及煤灰熔融性。(五) 入炉煤存查煤样至少保存15天。第十七条 入厂煤与入炉煤干基高位热值差年累计不超过0.418MJ/kg。第五章 库存煤监督第十八条 火电企业每月至少对库存

12、煤进行一次盘点。第十九条 盘点采用激光盘煤仪等先进仪器或技术测量存煤体积,盘点仪器精度应优于0.5%。用沉筒法、模拟法等方法实测煤堆密度。第二十条 不同煤种应分区、分堆存放,以利于掺烧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挥发分的烟煤、褐煤要压实,定期测温,及时倒烧,避免自燃。第二十二条 火电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煤场机械。储煤场应配备消防、防汛、排水、防风抑尘等设施。南方露天储煤场应设足够容积的干煤棚,防止雨季上煤、制粉困难。第六章 燃油(气)监督第二十三条 入厂燃油必须车车计量、采样,批批化验。第二十四条 库存燃油应定期盘点、检测、放水、清罐。第二十五条 燃气电厂应针对燃气的计量和质量验收确定监督项目和检测周

13、期。第七章 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及结果监督第二十六条 火电企业要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开展煤炭质量检测工作,相关标准或方法修订后应及时更新(相关标准见附录1)。第二十七条 火电企业应编制煤炭采样、制样及化验作业指导书,指导相关人员操作;实现燃料智能化管理的,相关参数设置在燃料智能化管控系统中,由系统按设定参数自动执行。第二十八条 采样、制样过程质量控制。(一) 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应对采样和制样工作进行记录,人工采样及制样时应填写采样和制样记录。(二) 每月对采样机破碎装置出料粒度进行一次筛分试验,根据数据变化及时检查、检修破碎装置,并做好记录。(三) 每周对自动制样机破碎及研磨装置出料粒度

14、进行一次筛分试验,根据数据变化及时检查、检修破碎及研磨装置,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 化验过程质量控制。(一) 为保证化验结果准确,化验人员应每天使用标准煤样或质控煤样 火电企业或相关机构自制的煤样,用于化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试验所用设备进行校验并做好记录,定期分析并对设备健康状态做出评价。(二) 每个化验项目必须进行重复性测定,重复性测定合格的判定按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483)执行。(三) 使用微波(光波)水分测定仪化验水分的,每月应对仪器准确性进行校验。至少取4组煤样分别使用微波(光波)水分测定仪和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2)中空

15、气干燥法或通氮干燥法进行化验,比对化验结果,差值不应超过国标规定的重复性临界值。(四) 每三个月对量热仪热容量标定一次,相对标准差不超过0.20%,且本次标定的热容量值与前一次标定的热容量值相差不应大于0.25%,否则检查设备和程序后重新标定,标定过程应做好记录。(五) 化验室应记录天平室、量热室检测环境的温度、湿度。第三十条 化验数据的处理和记录。(一) 化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化验结果,并保证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二) 化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的项目基准、符号、单位、数据修约等符合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483)的要求。(三) 化验室的原始记录和化验报告除在燃料智能化管理系统中自动流转、保存外,还应妥善保存纸质签字版本。化验仪器打印的化验数据原始单应正确、牢固粘贴在原始记录单上。化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6、附录7。(四) 化验原始记录实行二级审核制度。由化验员对化验原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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