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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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文号】皖公通2007115号【发布日期】2007-09-11【生效日期】2007-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皖公通2007115号) 各市、县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

2、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为了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的核发工作关系到广大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认识实施规定,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宣传动员、业务培训、人员组织、物质保障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

3、展,坚决杜绝因工作措施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二、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规范非机动车管理。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对进入我省流通市场且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和对登记中有车辆标准争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鉴定的专业检测机构。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制定

4、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审核相关证明、凭证,比对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查验确认车辆,办理车辆登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检测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生产行为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

5、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本省登记和行驶。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承保标准,经求保险企业比照轻便摩托车的费率,办理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三、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证核发问题。鉴于规定实施前我省城乡居民已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且电动自行车中又有部分超标车辆的客观情况,公安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妥善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具体操作原则是,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由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

6、通管理部门在确认车辆、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即可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和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纳入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即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许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 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同时,各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规

7、定提请当地政府尽快确定本地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 四、突出重点,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非机动车的登记和管理涉及众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以及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监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大型单位,联手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为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要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内容的宣传,突出宣传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的重要意义、非机动车登记种类、登记事项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车

8、辆的类型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宣传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政策和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限等内容,提高群众对非机动车管理政策的知晓率,争取广大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开展非机动车登记、规范非机动车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对口报告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附件: 1.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省公安厅制定)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略) 3.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宣传提纲(略)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9、安徽监管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 (安徽省公安厅,200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辖区内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机关。承办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业务的具体单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证和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

10、临时通行证凭证。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二章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审核车辆所有人提交的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审核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 (五)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审核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

11、 (六)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审核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六条查验车辆型式、颜色、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汽油机号码。属电动自行车的,比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全国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经审确认的我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及产品名单,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确认系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对2007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确认其属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内的产品。 第七条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申请,出具

12、受理凭证,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录入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核发计算机登记系统,按顺序确定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同现行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制作非机动车登记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核发非机动车登记证,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或证明、凭证不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退办单。 第八条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应根据车辆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等资料和查验信息,登记以下事项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车辆属单位的登记单位名称; (二)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属暂住居民的还应登记暂住证核发机关及暂住证编号; (三)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住所地址;

13、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上车辆所有人填写的实际住所地址; (五)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上车辆所有人填写的联系电话; (六)车辆类型。属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电动自行车”,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车辆品牌型号; (八)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九)车架号码; (十)电动机或汽油机号码,属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电动机号码,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汽油机号码; (十一)车辆颜色; (十二)生产日期; (十三)登记编号; (十四)登记日期; (十五)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还应登记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和出具证明的日期; (十六)属残

14、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还应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车辆所有人的人像信息。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证上应记载以下事项: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车辆属单位的记载单位名称; (二)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上车辆所有人填写的实际住所地址; (四)车辆类型,属电动自行车的记载“电动自行车”,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记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车辆品牌型号; (六)车辆颜色; (七)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八)车架号码; (九)电动机或汽油机号码,属电动自行车的记载电动机号码,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记载汽油机号码; (十)登记编号; (十一)登记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登记证应标注以下提示内容: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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