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咨询热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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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咨询热点问题,规费服务中心 郭欣,内容框架,税收征管问题 社会保险费问题,税费征管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征管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

2、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二条的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补充: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问: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纳税期限按季还是按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款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

4、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全省有认定信息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期限按月的调整为按季。,问:小规模纳税人如当月在国税前台代开发票征收了增值税,附加税费是按在当月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 答:按季度申报。,问:增值税按月申报的国税一般纳税人,反映网上申报时发现附加税费调整成按季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认定税种有误,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问: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572号文

5、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2016年度起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热点问题详解,问: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问:房产税的纳税义

6、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问: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问: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的房屋,以

7、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经营自用的房屋 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

8、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于出租的房屋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房产税。,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详解,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10、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国土部门测量后按测定的面积再进行调整。,车船税热点详解,问:什么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问:车船税的申报期具体如何规定? 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问:广东省机动车的车船税由什么部门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1、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问: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

12、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问:在保险公司缴纳了车船税,如需换开完税证明要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后,已经向车主(纳税人)开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纳税人确有需要,可换开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完税凭证。,确有需要换开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领取保险单的次月、并且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

13、机关申报解缴该笔税款后(税款解缴情况可向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凭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问:车主遗失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是否仍可开具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还是一定要补开完税凭证?要不要登报?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车主遗失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需要到税务机关补开“税收完税证明”的,要先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再到税务机关补开完税证明。个人纳税人可以全城通办,单位纳税人要到主管地税机构办理。,问:遗失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的保险单,去哪里补开凭证? 答:遗失记载完税记录的交强险保单的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开申请,保险公司查实后应打印交强险保单抄件并加盖承保印章。不需

14、要另行提供完税证明。凭交强险保单抄件即可进行车辆年检。,问:今年的新车由于还没有车牌信息,所以凭车架号及发动机号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及车船税,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或保险公司补录信息? 答:纳税人无需专程来补录车牌信息,待下次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添加车牌信息的。,问: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后,车船过户的手续,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还是保险公司办理? 能否在保险公司代收时一并录入资料办理过户手续? 答:过户车如果仍在保险公司续保并缴纳车船税,无需到税局办理手续。,问:异地车辆在广州保险公司代征了车船税,凭什么凭证进行车辆年审? 答:异地车辆在保险公司代征了车船税,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进行年审。,问

15、:异地车辆在广州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税,保险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解缴了税款,是否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答:广州保险公司代收了异地车辆的车船税,异地车辆如需开具完税证明,可在保险公司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申请换开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热点详解,问: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

16、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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