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思想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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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子法思想综述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 孔氏,名丘,字仲尼,汉族,鲁国陬邑(今中国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人,祖籍宋国(河南商丘)人。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并且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 至圣先师、万世师表。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身为日渐没落的旧贵族势力的代表,他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

2、极力鼓吹“克己复礼”, 论语。颜渊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顽强的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孔子的法思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祁建平,. “仁”与“法”:比较法视角的孔子和亚里斯多德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10). “仁”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当时宗法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伦理哲学思想体系,是“礼”的理论基础。许慎说文解字人部说“:仁,亲也,从人从二。” 段玉裁更说“:从人二,会意。”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论语中,孔子自己对“仁”也曾做过多种解释,都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条件有感而发的,如“

3、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均出自颜渊)等。但是通观论语全篇,只有“爱人”之意最能概括孔子的仁。所谓“爱人”,即主张人与人之间要彼此相爱。论语中有 58 处谈到“仁”“,仁”字出现了105 次。“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仁”既是每个人必备的修养,又是治国平天下的基本原则。孔子强调在“仁”的指导下,实行“德治”,从而达到民生安乐,社会和谐的理想目标。 “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孔子非常重视人的理性,亦即强调“仁”的重要性。孔子认

4、为,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仁”一致,那种“恶法亦法”的观点与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在他看来,法与仁是统一的,仁是法的最高原则,一切违背仁的行为和现象都应该消除。同样,一切违背仁的法律也将失去效力,失去存在的理由。“仁”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出发点。然而,“仁”的确切含义却使人难以捉模。在孔子对“仁”所作的各种解释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仁者“爱人”。孔子又说:“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明确地道出“仁”和“礼”的关系。“礼”就是周礼,所谓“克己复礼”就是指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都符合周礼。“仁”和“礼”构成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据统计,在论语一书中谈到“礼”的有 43 章,“礼”字共出现了 7

5、5 次,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孔子对礼的重视程度。许慎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可见,“礼起源于祭祀”。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宗法制的副产品。但孔子所主张的礼主要是指周礼,是西周统治者所创设的有关政治、法律、道德等涉及国家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社会行为方式的规范体系。孔子认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同样可以知道孔子所提倡的周礼,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周礼,而是西周旧封鲁国所保存下来的经过春秋社会生活损益的礼。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6、;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罚运用的是否适合,关键是在于是否以礼的原则作为指导,背离了礼的原则,刑罚的处置就不会得当,百姓就会无所适从。孔子对于西周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选自适应时代的要求,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使其更能给当时的群众带来幸福,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虽然维护“礼治”,却不同于西周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礼治”,而主张“礼下庶人”,转而把礼建立在封建制的基础上,亦即变奴隶制的“礼”为封建制的“礼”。然后则要求“为国以礼”要求以“礼”作为立法、行政和适用刑罚的指导。(二)“德主刑辅”的思想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是一个融信仰、道德、行政方式、统治政

7、策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孔子在继承西周之德的基础上,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之进行了改造和补充:一是突出了徳的政治意义。认为是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最关键途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为政);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它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是治理国家的圭臬。与当时法家所倡导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的“法治”不同,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而道德教化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孔子的“德治”思想中并不排斥“刑治”,“宽猛相济”同样是孔子刑法思想的基调。孔子和儒家思想的另一显著特点,就是针对当时社会的大震荡,极力提倡“为

8、政以德” 论语。为政的“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以挽救“礼治”和重视国家统一。在他看来,以政治法律制度制约百姓,用严刑峻法震慑违法犯罪,虽然可以取得一时的成效,但却无法在社会上树立仁义廉耻之风;只有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才能从根本上培育出仁义廉耻之心和安分守己之人,最终实现消弭违法犯罪的“无颂” 论语。颜渊理想。孔子的“德治”大体包括以下几点1.“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 其理由是:“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可见他的出发点不外替统治者谋长治久安之道。但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2.提倡“有教无类”,反对“不教而杀”。 他之所以提倡

9、“有教无类”, 固然体现了他在教育上的平等观念,具有进步意义,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但其最终目的,毕竟在于对平民也能“齐之以礼”,仍然是替统治者设想的。3.“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孔子虽倡“德治”,但从不否定刑罚等暴力的作用。每当教化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4.要求“为政”必先“正名”. 做到“非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反对偕越和犯上作乱,也就是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 孔子认为“正名”是以礼治国的起点.5.反对“铸刑鼎”,孔子虽然表面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所以孔子明确指出,公布成文法就破坏了贵贱不愈的“法度”。可见他仍坚

10、持“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传统,充分反映了他维护贵族特权的保守的一面。而且与孔子的一些开明主张,判若两人。6.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在犯罪问题上,父子应当互相隐瞒,而不应当互相告发。这正是孔子维护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和礼制的具体表现,也是儒家以“孝梯为本”的具体表现。后世的封建法律中提倡和允许亲属相隐正以此为本。“父子相隐”思想契合了法的亲伦精神,昭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首先,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之人性关怀。人性即人之本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一种“趋利避害”的功利性。我国古人早就意识到,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11、当代刑法学者陈兴良认为:“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质上的合理性。”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版,第1页。其次,“父子相隐”思想是亲伦精神的逻辑必然,因为血缘关系是人类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心理性的社会关系,由此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表现为血缘亲属之爱。最后,“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家庭伦理关系稳定。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任何一个理性的立法者都必须考虑到法律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家庭亲属之爱,不能在法律关系中把亲缘关系虚无化。 7.主张“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孔子虽维

12、护贵族特权,却反对分裂割据,希望全中国统一。他这种大一统的思想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曾产生良好影响,也符合祖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参见山东专科学校学报法学研究,李海霞著 8. 主张刑罚,但反对刑罚不中。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孔子说:名分不正,言语就不顺;言语不顺,事情就办不成;事情办不成,礼乐制度就不能兴起二礼乐制度不能兴起;礼乐制度不能兴起,刑法就不适当;刑法不适当,人民就惶惶不安,连手脚都无处安放。由上引可见,孔子主张在正名实行礼制的同时,并不反对刑罚,只是反对刑罚不中而已。“子贡

13、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披发左社矣,岂若匹夫妇之谅也,自经于沟读而莫之知也?” 论语.宪问子贡说:管仲不是一个仁德的人吧?齐桓公杀死公子纠,他不殉节而死,反而辅佐齐桓公。孔子说:管仲辅佐齐桓公,称霸诸侯,天下的一切都得到匡正,人民直到现在还受着他的恩惠。假使没有管仲,我们旱就披头散发,衣衫向左开成为少数民族的附庸了。难道要象普通男女一样拘守小信小节,自己在山沟里上吊死去而没人知道吗?由上引可见,孔子主张:该杀的人还是应该杀,被杀人的谋巨不跟随殉节而死,反而辅佐杀该杀人的人,也符合仁义道德的。该杀不该杀该用不

14、该用均以对人民是否有好处为准绳。“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击之可也” 论语先进季氏就是上而提到的患盗主张滥杀的那个鲁国权贵人夫季康子冉求孔子的学生任季氏牢季康子贪得无厌比周公还要富有而冉求还替季康子不断搜括人民的血膏以增加财富这是违背周贫不继富的仁、义法则的孔子对其他学生说:冉求不是我的学生了你们可以人张旗鼓地是挞伐他了。由上引可见孔子的法则是修已以安白姓不允许搜刮白姓而致个别人暴富但冉求不执行这一法则。孔子不循私情秉公为政坚持原则执法如山连他的学生违犯法则也要严肃处理。(三)“为政在人”的思想为了恢复“礼治”、“德治”的统治秩序,孔子进而提出了“为政在人”的“

15、贤人”政治的思想,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 礼记。中庸及郑氏注并且积极倡导以身作则。在治国问题上,孔子很重视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这是他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必然逻辑。因此,孔子特别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的重要性,多次指出统治者“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甚至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关于孔子的法律思想有诸多说法,“人治说”则为其一。该说首倡者为梁启超先生。近来,也有人认为儒法之争的本质是“人治与法治”之争,孔子法律思想的内核是人治。正如当代著名的新儒家主要代表人物杜维明先生所言:“儒家基本的精神方向,是以人为主的,它所代表的是一种涵盖性很强的人文主义。这种人

16、文主义和西方那种反自然、反神学的人文主义有很大不同,它提倡天人合一、万物一体。” 齐延平. 论孔子法律思想研究的立场与方法以法治为视角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 孔子法律思想有一方面是“重人事轻鬼神,讲仁道远天道。孔子主张制定积极有为的人定法,是取消消极无为的神创法,强调人应把握自已的命运。 ” 王宏. 孔子法律思想初探J.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2,(1)由此可看出孔子是尊重人道的,他突出了人在制法及治发中的作用。尽管此中体现了更多的理性,该思想仍有一定的糟粕它是主张君权至上的。综上所述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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