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DT-004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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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33 号关于印发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特制定了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 三年二月九日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

2、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 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 1 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

3、用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JG135-2000),并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

4、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七条 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第十条 杂物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 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杂物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3,以下 简称检验报告)所列 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照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

6、实施。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 的项目,以杂物电梯(JG1352000)实施之日(2001 年 6 月 1 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 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各单位必须使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

7、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 “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 (原因)未 检” 、“待检”、 “见附页”等文字。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并由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 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

8、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简 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填写 “符合”、 “”(无此项)或“ 不符合”等字 样。 “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 ”、“不合格” 、“”(无此项) 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 ”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项不超过 5项( 含 5 项 )且满足本条第 2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

9、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 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 不合格” 或“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 告只允许使用“合格”、 “不合格”、 “复检合格” 、“复检不合格”等 4 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 别为:(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

10、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 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

11、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3.杂 物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报 告 和 杂 物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格 式 )附录 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4 游标卡尺 0.02mm 5 钢直尺 1 级 6 钢卷尺 1 级 7 塞尺 1 级 8 计时器 1% 9 测力计 0.6N 10 放大镜(20 倍

12、) 11 磁力线坠 12 常用电工工具 13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14 限速器测试设备 1% 选用15 转速表 1km/h 选用16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17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18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 试片 选用19 照相机 选用附录 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检 验项 目项 目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1.1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与文件:a.装箱单;b.产品出厂合格证;c.机房、井道布置 图;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杂 物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及标准功能表);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f.电气接线图;g.部件安装图和安装

13、说明书;h.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 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查阅资料。1.2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与文件:a.自检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 1.2 项要求的内容外, 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 证、型式 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 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技术资料1.4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1、1.2 和 1.3 项

14、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 记录等)。新增设备验收检验时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查阅资料。2.1当机房(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 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通道应畅通,高度不小于1.8m,且应有永久性照明装置。如设置爬梯应保证安全可靠。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2.2机房(罩)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罩) 门应不小于 0.60.6m,且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罩)应配备消防设施、固定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外观检查,通电试验,必要时测量。2.机房或机罩2.3下列位置必须提供不小于 0.9m 的净空距离:a.控制柜(屏)的正前面;b.如果在

15、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带电的,则在相应侧 面。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不带电的,则在相应侧 面应提供不小于 0.5m 的净空距离。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检 验项 目项 目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2.4每台杂物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 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可靠有效。切断主电源开关,在电源 输入端,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 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此时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2.5 控制柜内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对照图纸,外观检查。2.6在机房(罩

16、)中,每台杂物 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且与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罩)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a.机房(罩)的照明及电源插座;b.轿顶及井道底部的照明。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电源是否被切断。同时检查 开关设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2.7.1 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 设多台杂物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区分标志。检查油标及曳引机标志。依据运行状态确定(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2.7.2 制动器应为常闭机电式制动器。制 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 密、均匀地 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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