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保险专业(中级)》重点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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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做出的概括性表述,集体协 商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 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为了充分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l条规定:“企

2、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 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 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一)集体协商的特征(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集体合同南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企业团体是指企业

3、(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在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规定:“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10条规定:“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顽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4、。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在协商中,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集体协商虽然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但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国家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在一些国家,政府或者

5、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制约集体谈判的内容,或者通过法定工资措施、紧急状态规定以 及三方性协议等形式直接参加谈判,决定集体合同的实际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其作用局限于通过必要的立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劳动争议处理服务,制定最低劳劭 标准等,促进劳资关系有秩序的发展。(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在集体协商中,劳动者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就业方面发生侵害劳动者 合法权益现象。劳动者不能因工人加入工会而被拒绝雇用,也不因其加人工会或参加_曝协商谈判而受解雇或受其他歧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I l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集

6、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

7、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合同的签订(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 酶代表笱夔雾业签订。工会法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7条第二款也规定: T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这一特定主体资格说 明,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劳动法凋整集体合同区别

8、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但是,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它只是集体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因为工会与企业业主签订的合同,有集体合同,也有其他类型的 合同,如一些民事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纵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类型除一般性的集体合同外,企业职工一方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以下类型的集体合同:(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2)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

9、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1.集体协商代表(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 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

10、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 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荜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协商代表的权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提出集

11、体协商要求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m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4.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

12、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送达双方协商代表。5.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

13、门重新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6.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l)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

14、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 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

15、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日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洲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 (10)裁员。主要包括:(D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II)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贵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天系的含义,是指劳动力所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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