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文字说明2015)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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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简称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统一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1.0.4 施工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施工资料construc

2、tion material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2.0.2 施工资料管理 construction materials management 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验收、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规划、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督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0.4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

3、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5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2.0.6 施工单位资料 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2.0.7 竣工图 as - build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8 施工资料档案 archives of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 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 0.9 案卷

4、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2.0.10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2.0.11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形成单位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2.0.12 施工资料电子文件 construction materials electronic files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0.13 施工资料电子档案 construction materia

5、ls electronic archives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2.0.14 施工资料声像档案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udio - visual archives 记录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3 基本规定3.0.1 施工资料管理应以工程合同文件、审批文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作为依据。3.0.2 参建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3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

6、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3.0.4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且参建各方应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3.0.5 施工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建设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3.0.6 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经过评审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3.0.7 施工资料应统一按本规程第5章、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表格填写

7、,本规程未规定统一表格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做出规定。3.0.8 执行本规程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现行标准,正确选择并及时修改检验表格中的技术要求,其余部分不得随意更改。3.0.9 施工资料不得任意涂改、随意抽撤、损毁、损毁,严禁伪造,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故意隐瞒质量隐患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10 施工资料电子档案的编制应依据施工或监理合同进行,编制范围及要求、验收与移交应符合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 2014、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

8、2007的要求。3.0.11 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施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4 施工资料的管理4.1施工资料的管理职责4.1.1 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组卷、归档工作。 2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3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

9、案管理部门备案。 5 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单位、施工资料档案的编制要求、承担单位、编制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如果要求各参建单位编制施工资料电子档案,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 6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

10、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 9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预审验收,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 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立卷归档的施工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11 单位工程的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沉降观测报告。 12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11、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施工资料档案。 13 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4.1.2 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负责编制两套监理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2 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的有关规定。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

12、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工作,保证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 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1.3 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 主要的分部(子分部)

13、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 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4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 5 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

14、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6 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7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单位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4.1.4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应按合同和本规程的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 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施工资料签署意见。 3

15、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2 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4.2.1 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4.2.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均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归档。4.1.3 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顺序应符合规程附录A的规定。4.1.4 施工资料的记录表格应符合规程第5章、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4.2.5 施工资料的声像档案收集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记录工程施工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如签约、奠基仪式等; 2 记录基础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打桩、基槽开挖、桩基处理等关键工序; 3 记录主体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整体情况,钢筋、模板、混凝土施工,隐蔽验收、内外装饰装修等; 4 反映工程采用的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5 记录工程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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