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六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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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n第一节信用证方式概述n一、信用证的含义n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保证在受益人如期交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履行承付责任。n简言之,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nUCP600.2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n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n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

2、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一致的交单。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n二、信用证的当事人(UCP600.2)n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n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一般为进口商。n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n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n通知行(Advising B

3、ank or Notifying Bank)n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n受益人(Beneficiary)n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为出口商。n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n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汇票的银行。n信用证一般指定通知行为议付行,有的信用证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为议付行。n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n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银行或受票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有时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通常称为代付行)。n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4、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n受开证行授权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第三国银行。n如偿付行未能在索偿行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责任。(UCP600.13.c)n保兑行(Confirming Bank)n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n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UCP600.8.b)n9. 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n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转程序n一、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n说明:n进出口商

5、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n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及手续费,请开证行开证。n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其传递给通知行。n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n出口商核对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n 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n 议行行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n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n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n二、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处理n1.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n(1)填写开证申请书(

6、Application for Documentary Credit)n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n)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包括开证方式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应包含的内容;n)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n其内容可归纳为:n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之前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付的款项。n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有权接受“表面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单据与货物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UCP600.34)n进口商承认(保证)在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在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开证押金。n进口商承认

7、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和所有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Delay)、遗失(Loss)、残缺(Mutilation)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银行概不负责。(UCP600.35)n()交纳开证押金和开证费用n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货物销售情况等决定押金占信用证金额的百分比。n授信额度(Credit Line)n进口商申请开证时,还应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n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n开证行接到开证申请书时应对申请书加以审核。n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UCP600.4.b)n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立信用证,一般是开立正本一份,付本数

8、份。n开证行开证的方式:n()信开(to open by airmail/express delivery)n()电开(to 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 / teletransmission)n简电开(to open by brief telecommunication)n“Full Details to Follow”n“Subject to Mail Confirmation”n“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n“Airmailing Details”n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时,才能发出预先通知,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

9、无延误地开立与预先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UCP600.11.b)n详电开(to open by full telecommunication)n“Operative Instrument”n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任何后续的邮寄证实书应不被理会。(UCP600.11.a)n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开证行应无延误地开立条款与该电讯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UCP600.11.a)n出口地银行通知及或保兑信用证(UCP600.9和UCP600.8)n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如果决定不通知信

10、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n如果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n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的条款。n通知行可通过另一家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n如果通知行不能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n如果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其无法确定该证的真实性。n我国通知行通常代受益人审证:n审核开证行的资信状况;n审核信用证的偿付线路是否恰当;n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n审核

11、信用证内容有无明显矛盾等。n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后,如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较差,接受信用证有风险,可以要求进口商请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认可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开证行通常要求通知行或其他信誉卓著的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n有时开证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的指示或根据代理行协议的规定主动要求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n如果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不同意保兑信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n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如同意保兑信用证,即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即成为保兑行。n“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n“This credit is con

12、firmed by us.”n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就有承付或议付的责任。(UCP600.8)n办理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n4. 审核与修改信用证n受益人主要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n如发现信用证某些条款与合同不符或 信用证提出特殊要求,受益人不能接受,受益人应一次性提出请对方修改。n有时信用证开出后,进口商发现某些条款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由于技术上差错,原申请书所列条款与合同不符或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某些修改,进口商也可主动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n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

13、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UCP600.10.a)n开证行接到修改申请书后,如同意修改,即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然后将修改通知书通过信用证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UCP600.9.d)n信用证的修改须经受益人同意方能生效。n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UCP50

14、0.9.d()和600.10.c)n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UCP600.10.f)n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UCP600.10.e)n出口地银行议付和索偿n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并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开证行授权议付的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n有效期:又称到期日,交单到期日(UCP600.6)n特定交单期nUCP600.14.c的规定n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跟单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向出口商办理议付。n议付是

15、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UCP600.2)nLetter of IndemnitynLetter of Guaranteen议付行议付后,应背批信用证,以防止重复议付。n定期定量分期装运/分期支款(UCP600.32)n“Shipment during May/June/July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against proportional drawings”n议付行缮制“索偿通知书”(Reimbursement Claim Schedule),连同全套单据、汇票,一次或分次寄给开证行索偿。n开证行审单付款或拒付n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在UCP600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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