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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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结构及主要条款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3、尾部。正文的主要条款(1) 标的物条款(2) 数量条款(3) 价格条款(4) 包装条款(5) 运输条款(6) 检验索赔条款(7) 保险

2、条款(8) 不可抗力条款(9) 仲裁条款(10)法律适用条款品质条款:虫蛀不超过3%,颗粒度不超过5%。 数量条款:小麦1000公斤。案例1,波兰A出售食糖给英国B,规定:“1974年11-12月交货。若发生政府干预,合同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有效。英国B因波兰A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A认为,不可抗力,无需担责。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案例2,A公司出售花生

3、给B公司,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CIF汉堡,每吨50英磅,1956年11/12月装船。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11月2日爆发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买方B不同意,认为除通过苏伊士运河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约关于合同成立一、要约(offer) 1、要素2、撤回3、撤销4、终止二、承诺(Acceptance) 1.要素 2.撤回 构成要

4、素:(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2)内容确定A.名称B.数量C.价格(2) 要约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得以撤回。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撤销例外: A、要约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销,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承诺:1.含义: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2.生效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

5、人作出 (2)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合同成立(3) 须在要约规定期限作出公约第19条第3款: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改变,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有效-毫不迟延反对,则无效;非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无效-毫不迟延反对,则有效;承诺的撤回:5.承诺撤回承诺生效之前,撤回通知,于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可。6.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即合同的成立时间。案例1,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要约

6、称: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请电汇5000英镑。”,乙复电:“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案例2,中国A于7月17日向荷兰B发出要约:“报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CIF鹿特丹$900,7月25日前

7、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复电:“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CIF鹿特丹$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合同成立。“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为非实质性变更内容,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故中方违约事实成立。案例3,甲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并注名“不可撤消”,规定乙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甲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

8、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2月19日收到甲邮寄来的要约。由于乙考虑到要约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承诺通知。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合同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本案中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案例4,甲4月23日向乙发要约,购买电子狗、鸡,并称乙在5月15日前作出承诺。乙于5月9日发出承诺信件。投递员于5月13日将该信件投到丙厂。5月16日,丙发现错误后,立即与乙联系。此时,电子玩具的价格有降低趋势。甲认为,观望一段时间,再决定是

9、否购买,更为可取,便告知乙,其承诺已过期限,所以无效。乙认为,自己的承诺根本不可能超过期限,承诺迟到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认为甲违约。评析:合同不成立。因为由于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在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发价方作出毫不迟延反对则无效。在本案中,甲已及时在其知道乙的承诺投递错误时作出表示其反对的意思,故合同不成立。案例5,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与美国生产商联系,要求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称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开始,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9月10日,美发出要约,条件完整,但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消。9月中旬起,钢缆国际市场价格价格猛涨,美遂于

10、10月2日,撤消其9月10日的要约。10月10日,德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立即对美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但美商争辩,其已于10月2日撤消要约,合同不能成立。评析:成立。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本题中德国建筑商A已在美国生产商B撤销要约前以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进行了项目投标(这也是提前告知了美国生产商B的),所以美国生产商B的撤销无效。案例6,某药厂生产出一种感冒药,为招揽顾客,大做商业广告,宣传这种药有奇特效果,药到病除,并声称已在银行存入一千万英镑,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某老太太服用该药,但无效。因此将药厂诉诸法

11、庭,要求赔偿一百万英镑。该厂认为:该广告不是要约,他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拒绝支付一百万英镑。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合同成立。药厂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等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原告依其约定购买其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出售无效药品,应兑现其赔偿承诺。案例7,3月7日,甲向乙发出购买1000册图书的要约,并指出,如果乙同意,可尽快将图书寄出。信件在4天后到达乙。,3月10日,甲通过电报向乙表示撤回要约。但由于电报在路途中受到意外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乙。此时,乙不仅已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

12、将图书运出。乙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甲。甲认为自己已经对先前要约作出了否认,至于电报迟延完全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评析:案例中3月11日甲的要约到达乙,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故此时该要约就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要约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随便取消该要 约。虽然事实上,学校已经通过电报撤回该要约,但因电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使 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这一情况而不能产生效力。因此,甲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加之,甲 的要约表明乙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乙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 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因此,乙的承诺是对当

13、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有效承诺,因此双 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甲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案例8,甲向乙发出要约,称M型计算机,每台12000元。如接受,可在收到要约起20天内发出承诺。,乙接到要约后发现,组装该型号计算机便宜得多,于是向甲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在甲尚未作出答复时,组装计算机的价格一涨再涨。乙即在第10天向甲发出承诺,购买10台计算机。但甲已经注意到计算机价格持续上涨,遂决定暂不出售库存计算机。接乙回复后,甲复函:你公司已拒绝了我方要约,因此不能再作出承诺。合同成立了没有?评析:没有。因为乙向甲发出信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更改,即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的信

14、函的性质是反要约,导致甲的要约失效。案例9,甲与乙签订一份为期十年的供货合同,规定:“甲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三个月议定一次。”又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处理。”,合同执行半年后,甲提出:“因合同的价格未明确,主张合同无效”。问:合同的价格是否明确?甲方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评析:明确。甲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作价,非固定价格和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等。非固定价格具体做法上包括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本案中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不能认为合同的价格不明确,甲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第六节联合国国际货

15、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正式生效.公约是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 一、 适用范围(一)合同主体的范围 1.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该不同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2.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不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四)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五)公约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力。中国的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公交船):主要是通过承运人签发提单实现的,又称为“提单运输”。租船运输: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二、提单(一)提单的含义1.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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