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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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

2、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刘

3、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江彬教授认为,最近的将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关税贸易总协定可能会成为主要战场 由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93年底达成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种协议,这样就把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此次协议中拟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因此,可以预见,将来关贸总协定(

4、GATT)可能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能达到成立目的,目前尚言之过早。 2.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仍然存在 美国法律界对于GATT达成协议后,美国是否能再使用301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并非完全站在法理的立场,而是站在务实的立场,他们认为特别301条款效力宏大,美国政府和企业对它的效果非常满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301条款也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会依然存在。 3.保护电脑软件应探索新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已暴露

5、出不少破绽,许多软件也无法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件,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也非全然可行。因此,许多学者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产业界也正在千方百计想办法,以其他方式寻求保护,预计美国将会在年底前提出有关研究报告。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会更加接近 近几年来,海峡两岸修正法律及制定新法,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还是根据与美国方面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两岸专利法为保护农化品、药品、植物新品种、回溯保护等等问题;著作权法则为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租赁权、软件保护等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经过国际上的压力及自己内部的修正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会更加接近;又因为法院的判决需与国际上的判例符合,则更进一步促成在立法与司法两

6、方面互相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无形中,把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距离拉近,使两者更能相容,更接近国际上的水平。5.美国的产业界更加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他们大都了解这几年中国大陆立法的努力,也了解大陆已建立了知识产权的专业法庭。他们诉求的重点是在法律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电脑软件等著作权产品侵害问题的解决。大陆方面法律界人士要求美国产业界不要以政治手段施加压力,而应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美国产业界采取的方向将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美国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政府或私人的厂商。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的美国厂商,希望建立有效的判例,并试验大陆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在判决中获

7、得类似美国法院的结果。第一批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美国的产业界正在关注着大陆的司法制度。6.对新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积极目前,美国产业界和学术界最常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不外乎生物工程、软件保护、技术转移等。前两个课题与最热门的科技关系密切。例如,医学、药学、遗传工程、通讯网络、资讯产业、电子计算机等。除了因为这些科技高新且复杂外,也是获利机会最大的项目。因此,政府及产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关生物工程的专利和电脑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造成相当困扰。又因为竞争激烈,再加上利益所在,各方人马无不全力

8、以赴,并希望通过技术转移回收研究、开发经费。目前,除了产业界外,政府的实验室,大学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问题都非常重视,也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效果。将来,任何国家或私人企业,若能充分掌握高科技知识产权的计划、制造、管理、运用和转移,则无异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权柄,可以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及兴衰的命运。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

9、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WT

10、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

11、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

12、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Haley教授认为,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日益强调其在全球的经济利益。为此,美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如何在海外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提到了一个非常优先的地位,并且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Haley教授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有领土性的,即便是由条约所确定的国

13、际规则也赖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就意味着国家强制。要保证对专利以及其它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国家强制机制必须是灵活的、有效的、普遍适用的。无论强制的方法究竟是刑事制裁还是民事救济和禁止性补救亦或任何形式的行政控制或上述方式的任何形式的结合,国家应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对人身加以强制来保障法律的遵守。这意味着国家应有能力识别并制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惩罚。 Halev教授还认为,在上述应满足的先决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识别侵权,在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以及其他一些单从侵权物品的表面形态即能证明在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识别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即便如此,国家还应能够获

14、得有关信息并对侵权物品的所有主要销售市场实行监督。在专利侵权中,特别是在涉及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中,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具备广泛的调查权利以确认其侵权,例如,应有权进入工厂,搜查办公室,没收有关记录和档案等。因此,任何知识产权要想有效地执行,需要政府有广泛的资源来控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要求有相应的新的管理和监督资源,或者将现存的资源从一个管理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能力。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职业队伍,它是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也决非易事,司法系统要有效地运转,法官就必须享有为实施法律规则所必

15、须之地位和控制权。同时,也必须保障法官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总之,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要求国家政治上应服从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或者一个由不受政治影响的公务员为主导的司法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四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教授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关贸总协定中尚未解决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也是中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空白。平行进口指的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此前已在本国受到了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存在的条件是商品在一国的零售价高于在另一国的批发价,两者的价格差有可能导致平行进口。对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应按照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受商标保护的商品,通常规则是拥有同一商标的相同商品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在美国,这一规则是由Weilceramics案所确立的,它规定只要所销的是有真正标识的真正商品,即使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也是允许进口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以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实质和外观上的差异。如在SHIELD肥皂案和PERUGING巧克力案中,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不同的,因而法院禁止平行进口,其出发点是基于商标的属地性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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