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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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国际法概述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3、国际法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 强制执行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作用 1、国际法是辩明国家交往中行为的是非标准。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确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3、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4、国际法是化解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 5、国际法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保障。6、国际法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

2、据。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四个,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 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三个以上 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如果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改变现有的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如果仅规定少

3、数缔约 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为各国所接受和沿用的,对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和具 体做法。 国际习惯取得国际法法律效力,必须要通过三个阶段: (1)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惯例。(2)这个惯例经过反复实践,范围扩大,且这种实践必须是有意识的,具有法律效力。 (3)各国公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但大部分现在已发展成为成文法。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4、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 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除此之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司

4、法判例和 一些公法学家的学说是间接的国际法渊源。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 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 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 。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际关系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 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

5、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表现在国际法 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 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三、我国的实践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一元论有两种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 ,它的效力来自干国

6、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 (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 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的国际法二、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三、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授课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要求知道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的具体内容。、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 、

7、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2 、 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3 、 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和核心; 4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 这些原则作为一完整的概念提出,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西藏 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 , 重申了五项原则。1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再次重申了这五项原则。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反映了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维护主权,反对外

8、来侵略,保卫世界和平的共同愿望,所 以诞生后受到亚洲和世界各国的拥护,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一致公认为国际法基 本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 重要的固有权力,是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国际上的独立权。主权体现在一个国家 有权独立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干涉,互相尊重主权, 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应该是独立的,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重 要部分,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国家总是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权利的,领土完整不是 指国家领土从地理位置上是完整

9、的一块,而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被侵占、分割和肢解,更不 能被兼并。侵犯一国领土,就是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所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 2、互不侵犯 它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来侵犯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是个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一国的政治制度 、经济体制、司法文教制度和对内对外政策。一国有权决定自己的统治方式,其他国家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只有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 政才受到保护,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政不受国际法保护。4

10、、平等互利 这个原则包括两个内容,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发达程度如何,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互利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对方的 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 益。5、和平共处。这个原则包括几方面内容(1)各国之间和平共存。(2)各国之间和平友好往来 ,发展彼此的关系。(3)国家之间如遇争端时,应该用和平方法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 和平共处原则既强调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各国共存现实,所以 得到广泛的确认。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其中,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

11、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的引申 和保证;和平共处是一单独的原则,是前四项原则的目的和宗旨,这样,和平共处五 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体,密不可分了。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授课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主要是掌握国家构成的因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的原则和规 则,以及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

12、和义务的能力 3、构成国际社会的平等集合体。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主体主要有三种: 1、国家。它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2、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是民族解放运动中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3、国际组织。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一、国家的要素 l、定居的居民。但居民人数多少没有限制。2、确定的领土。领土面积的大小不限。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二、国家的形式 1、 国家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国家有权决定采用哪种形式。2、按行使主 权的情况分,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两种。3、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

13、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同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而且也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同时存在的。 国 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1、独立权。指国家对内自主和对外独立的权利。独立权表现在国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 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预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 引申和具体体现。3、自保权(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自存和独立的权利,有平时自卫和战时自卫两种。 4、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有四种:(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或事拥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或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3)保

14、护性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本国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 它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罪行,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这些 特定罪行一般指战争罪、海盗、劫机、贩卖毒品、国际恐怖等国际性犯罪行为。 国家在行使 其基本权利时,要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现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可以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式外交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性质的行为。 承认有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两种。 二、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方式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两种。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永久的和不能撤 销的,一般以明示表示。 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和不稳定的,可以撤销承认的一 般以默示表示。 国家承认 一般发生在如下情况:1、一国合并于他国,即国家合并。2、一国分裂为数国,即国家分立。3、从既存国家分离出 新国家,即国家分离。 4、殖民地独立成新国家。5、一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他国。三、法律上的承认的法律效果1、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2、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和司法制度予以承认,并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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