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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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时间:2007-04-17 总结近年来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经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为实现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确保电厂接入系统工程与电厂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同步建成投产,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2007年4月4日以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附件: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版) 国家电网公司 二七年四月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

2、规划设计及评审. 2第三章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3第四章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5第五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厂可靠送出,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进行修订。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等内容。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

3、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六条 各级电网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自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

4、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四)新建核电站项目。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第十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组织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通过区域电网公司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下达评审计划。第十一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具体评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

5、的工作方式。评审意见由组织评审的电网公司负责印发。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一)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48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核电站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

6、经评审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并指导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第十四条 当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和进度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外送通道影响较大时,经各方协商,需及时对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滚动调整。第三章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第十五条 在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发电公司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包括接入系统一次和二次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步进行。对已完成输电规划设计和评审的电厂项目,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可适当简化。第十七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域电网公司

7、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报告通过区域电网公司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下达评审计划。第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一)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接入西北750千伏电网和接入特高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二)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可能以33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电力公司组织进行;(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第十九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具体审查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

8、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审查意见由组织审查的电网公司负责印发。(一)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审查意见应明确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电量消纳方向,电厂布局对电网结构的影响,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出线回路数等;同时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对电厂电气主接线、发电机组及主要电气技术参数选择等提出要求;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二)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二次部分)审查意见应在已明确的接入系统一次方案的基础上,对电厂接入系统后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支持系统、电能计费、通信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要求,并提出上述系统电厂端的设备配置

9、意见。第二十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是开展电厂后续设计和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送出线路两侧间隔安排纳入电厂和变电所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各级电网公司应加强与发电公司的沟通,跟踪电厂前期工作进度,结合电网滚动规划,对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的电厂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商发电公司及时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调整。第二十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电源项目,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关于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的功能定位,由电网公司负责、发电公司配合,抓紧组织开展电厂接入系统工程

10、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四章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要求,电厂接入电网意见是电源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电厂接入电网申请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为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二)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三)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五)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五条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一)关于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二)关于

11、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情况;(三)关于电厂接入系统工程路径落实等可行性研究情况;(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主要内容:(一)电源布局是否合理;(二)送电方向和电力电量消纳范围是否合适;(三)是否同意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四)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发展2005266号)同时废止。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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