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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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 2.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核,

2、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养老保险);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所需资料1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2.行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汇总表(一式二份);3.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 1.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单位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实施。 2.在未实行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之前,单位每年的月征收计划根据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且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从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变。 五、在职人员新增参保 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2.与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招工、录用、聘用等资料,大中专毕业

4、生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新增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在当月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新增手续,并逐一编制社会保障号,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3.省社会保险局留一份经审合格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并返回一份给用人单位。 六、在职人员转入续保 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个人帐户历年档案资料; 3.与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调令等有效资料; 4.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

5、印件。 办理程序 1.需基金转入的,应先到基金管理科确认到帐后,单位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个人帐户历年档案资料情况,录入职工个人帐户信息。为职工重新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七、在职人员启封续保 所需资料 1.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 2.个人帐户启封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3.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单位将职工的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启封续保手续;八、在职人员

6、停保转出 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四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在职人员调动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发出的接收通知书;在职人员辞职、开除、除名、自谋职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批复文书,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书;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1.单位将转出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需转出基金的,相应转出基金,并将有关资料各一份留存; 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在职人员死亡停保支付 所需资料 1.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2.职工基

7、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有效死亡证明(原件);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单位将死亡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在职死亡支付个人帐户手续,并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死亡证明各一份留存; 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出境定居停保支付 所需资料 1.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即出国定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和出国定居证明

8、,赴港、澳地区定居凭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定居凭台湾定居证明);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单位将出境定居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出境定居停保、并支付个人帐户手续,并将出境定居证明、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各一份留存; 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在职人员停保封存 所需资料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辞职、升学、自谋职业、除名等);2.个人帐户封存审批表(一式三份);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4.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5.参加基本养

9、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单位将停保人员以上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合格的,省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并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各一份留存;3.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封存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在职人员停保退休 所需资料 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2.在职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3.档案资料,其内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4.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两份); 6.享受特殊待遇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授

10、予的一等功臣、战斗英雄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批文。(2)高级专家退休享受增发待遇的,须持省人事部门的确认批文。(3)需延长退休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正式批文。 审核程序 1.退休条件的审核; 2.退休待遇审核退休审批 经省社会保险局审核合格后,由单位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所需资料 1.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2.未实行火化地区须持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4.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1、 1.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2.经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计算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3.凡个人帐户本人缴费部分本息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并将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 十四、离退休(职)人员待遇中止 所需资料 1.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办理程序 离退休(职)人员被判刑后,省社会保险局依据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理从服刑当月起中止其基本养老金支付手续。 十五、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更 所需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变更表 办理程序 1.单位持以上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合格的,按规定变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资料。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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