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8816239 上传时间:2019-09-14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2.6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6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省消防条例解读,学法懂法 正确用法,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姚汉涛,0.1,前 言,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0.2,前 言,江苏省消防条例 共7章, 6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共21条; 第三章 消防组织 共6条; 第四章 灭火救援 共8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共8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4条; 第七章 附则 共3条。,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第四章 条例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

2、化,第五章 条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变化,第一章 条例 修 订 背 景,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一、新条例出台的原因:“三个需要”,1、需要作适合新消防法的修订。1995年省条例,历经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进行修正。现行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2、需要作适应新消防法的具体规定。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的部分内容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3、需要立法

3、提升以往经验做法。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1、2009年3月,省公安厅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全面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2、 2010年3月报请省人民政府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二、条例修订过程,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3、经进一步修改后,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三、条例修订意义:概括为 “五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有利于完

5、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第二章 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变化,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一是在组织机构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 。(第3条第2款、第45条第1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二是在机制建立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6、并从许可前置、协助审批、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信用征录等方面,对消防安全监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45条第2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三是在消防规划方面: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各类园区消防规划管理与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的整改,以及旧城改造、乡镇规划中的消防安全要求等作了明确要求 。(第10、11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4条第3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

7、变化,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第2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三是共用建筑消防监管方面:确立了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及维修经费来源,解决

8、了目前共用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无人问津、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共用消防设施维修经费落实难的问题。 (第18、19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

9、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四是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查验: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的查验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 (第15条第3款),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五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器材配备、消防车道、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 (

10、第14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六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除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第25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七是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或常开式防火门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高层、地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逃生自救器材;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其定期对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检测。 (第22、23、

11、26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八是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等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器材配备、疏散设施,设置标识,人员培训等),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和消防安全人员配备,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24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20条),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第三

12、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二是设计备案抽查: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46条第2款),一是建筑物外立面消防管理:明确了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条件,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21条),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三是消防产品监管: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应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15条第1款

13、、第49条第2款),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四是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第49条第3、4款),第四章 条例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一是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规定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对其他

14、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31条),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条例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完善了队伍的建队标准、用工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解决“建队难、养队更难”的问题。,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

15、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二是专职队人员来源:规定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

16、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34条),三是执勤消防车辆:规定地方消防组织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33条),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四是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并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以保证我省地方消防人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34条第2款),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二、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一是消防公益活动的开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并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7条),二是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