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合同中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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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劳动合同中的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纠纷,企业管理,劳动关系,证据管理,乍看起来并不关联,但通过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就能把它们“串”在一条线上。简单地说,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常常通过与员工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表现出来,反之,出现劳动纠纷,其证据管理攸关输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就能反映上述问题。【案情当事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立明;上诉人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康公司)。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仲裁情况】张立明于2003年9月3日至佳康公司工作。2

2、00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3年9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和其它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0元(含各种国家规定的应缴全额基本社会保险金)。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止,张立明的月实发工资总额为1,200元。2007年12月24日,佳康公司通知张立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嗣后,张立明未再上班。2008年1月4日,佳康公司开具退工证明,退工日期记载为2007年12月26日。同年1月31日,张立明向沈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佳康公司

3、支付:1、自2003年9月3日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172.90元;2、自2006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0元;3、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50元;4、2007年年终奖1,200元;5、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同年6月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佳康公司支付张立明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420元;2、佳康公司支付张立明自2006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0元;3、佳康公司支付张立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4、对张立明的其它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张立明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佳康公司支付:1、自2

4、003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58.51元;2、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50元;3、2007年年终奖1,200元;4、自2006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0元;5、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 【一审审理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劳动仲裁情况属实。另查明:2006年2月8日、3月8日、4月7日、6月8日,佳康公司分别支付张立明工资1,050元、1,050元、1,200元、2,400元。佳康公司原名沈阳优力泵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用人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应依法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5、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佳康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已经补发加班工资、2006年1月至2月的工资差额,并足额支付2006年3月、4月的工资,张立明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沈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之规定,张立明对仲裁委认定的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为1,420元、自2006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00元并无异议,故佳康公司应当支付张立明上述款项。二、张立明、佳康公司虽然就年终奖并无约定,但张立明在佳康公司工作直至2007年12月24日,佳康公司也确实发放了职工2007年度的年终奖,佳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一审法院提供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考核标准和不支付张立明年终奖的相应证据,现佳康公司未

6、提供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支付张立明该年度的年终奖。至于应支付的数额,由于佳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职工的年终奖数额,并相应调整职工每年的年终奖数额,现张立明无法提供其他在职职工2007年度的年终奖数额,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张立明在庭审中关于“另二位和其同时离开的同事取得年终奖400元”的陈述,酌情判决佳康公司支付张立明2007年度年终奖400元。三、现佳康公司就“张立明擅自未来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而佳康公司在仲裁和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均表示公司通知张立明不再续签合同,因而一审法院认定系佳康公司通知张立明不再续

7、签合同才导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现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仲裁委所作佳康公司支付张立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的裁决内容并无不当,张立明对此并无异议,佳康公司也未提起诉讼,佳康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四、张立明于2008年1月31日申请仲裁,因而张立明主张自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已经超过2年的追索期限,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张立明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

8、资差额共计1,42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张立明2007年度的年终奖400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张立明2006年1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800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张立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五、张立明要求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张立明要求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9、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立明、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审理情况】佳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佳康公司上诉称,1、双方无关于年终奖金的约定,且2007年佳康公司亏损,无力支付张立明年终奖金。2、2006年1月至3月张立明工资为1,050元,2006年4月张立明工资为1,200元,故2006年1月至4月佳康公司应支付张立明工资差额450元,一审判决数额不对。3、2007年12月24日双方谈话后佳康公司未满足张立明要求,张立明自此离开公司未再上班,佳康公司因张立明旷工终止

10、双方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关于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佳康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张立明辩称,1、佳康公司每年都发放年终奖金,佳康公司口头承诺支付张立明2007年度年终奖。2、2006年1月、2月张立明各加班1天,2006年3月、4月张立明各加班2天,扣除加班因素后佳康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800元。3、2007年12月24日佳康公司老板叫张立明在公司不续约的通知上签字,张立明不愿意签,老板就让其不要上班了,故其不属于旷工。综上,要求驳回佳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佳康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交了有关证据,但张立明对相关证据提出了质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原佳康

11、公司员工蔡建荣、刘钧作为证人出庭,两证人均证明离开佳康公司时,佳康公司曾承诺支付2007年度年终奖,且实际获得佳康公司发放的2007年度年终奖400元。佳康公司认可曾在蔡建荣、刘钧离开佳康公司后向两人发放过400元,但否认发放的是年终奖,认为是补偿款。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结果】综上,佳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佳康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沈阳佳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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